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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自由!缓刑期间私自外出?康县法院:撤销缓刑,收监!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缓刑≠自由!缓刑期间私自外出?康县法院:撤销缓刑,收监!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488715

3月24日,康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裁定,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罗某某撤销原判刑罚的缓刑部分,决定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案情速览

社区矫正对象罗某某(化名)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2月21日被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内,罗某某本应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但其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前往外省务工,社区矫正机构对其多次教育警告后仍拒不改正。经调查取证,康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向康县法院提请撤销缓刑。

法院裁定:违反监管规定必担责

审理认为,罗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明知社区矫正的管理规定,仍未经批准擅自外出,拒不接受社区矫正,其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为维护法律权威,强化社区矫正监管刚性,依法裁定撤销罗某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法官释法:缓刑是机会,更是考验

缓刑是司法机关给予犯罪情节较轻者的改过机会,绝非“免责金牌”!本案主审法官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考验期内若违反缓刑监管的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将面临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后果。法官提醒,社区矫正对象需按时报告、严守外出审批制度,切不可心存侥幸。司法机关将通过信息化核查、定位监管等手段强化监督,对违规行为“零容忍”。

警示意义:法律红线不可越

该案是康县人民法院今年以来首例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撤销缓刑的案件,释放出“宽严相济但绝不纵容”的强烈信号。康县人民法院呼吁所有社区矫正对象:

✅ 珍惜非监禁刑机会,主动接受教育改造;

❌ 切勿擅自外出、人机分离或拒接监管电话;

❗️违反规定者,轻则警告处分,重则收监服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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