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和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区别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和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区别
随着就业形式的多样化发展,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已成为常见的两种劳动关系模式。了解两者之间的区别,对于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关系数量、试用期设定、工资支付周期、社会保险缴纳、终止用工程序以及工作时间等多个维度,详细解析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和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区别,并介绍劳动保障监察的相关内容。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和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区别
全日制职业劳动者及非全日制职业劳动者间的显著区别主要呈现于以下几个层面:
劳动合同签订的形式存在差异:全日制职业工作者需与雇主之间签署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对于非全日制职业者来说,他们既可选择签署口头协议,亦可以选择签订书面合同。
劳动关系数量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全日制职业工作者只能与单一雇主建立劳务合同,而非全日制职业工作者则具备与一个或多个雇主签署合同的权利。
试用期设定上存在差异:全日制职业工作者可以享有试用期,而非全日制职业工作者则无此待遇。
工资支付周期亦有所不同:全日制职业工作者的工资支付周期通常以月度为单位进行,而非全日制职业工作者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
社会保险的缴纳:全日制职业工作者的雇主负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责任,然而在非全日制职业关系中,雇主仅需承担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义务,其余社会保险相关法规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终止用工的程序亦存在差异:在全日制职业关系中,雇主解雇员工需遵循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要求,而在非全日制职业关系中,双方均有权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雇主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规定在全日制职业关系中适用,但在非全日制职业关系中并不适用。
工作时间:全日制职业工作者通常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而非全日制职业工作者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日1至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24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有如下规定: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 用人单位在录用和招聘员工时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 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 是否尊重女性员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劳动保护法
- 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关于工作时间以及休息假期的规定
- 用人单位在执行工资发放政策上的情况
- 是否制定了合理的劳动规章制度
劳动监察的程序
实施劳动监察的操作过程包括:
- 依循法定程序合法进入用人单位的经营场所开展深入细致的实地考察
- 就各种调查及检查的事宜收集信息,向相应人员进行详细询问
- 向用人单位提出查阅和了解与调查、检查主题事项密切相关的文件材料,同时敦促其对所需了解的问题做出清晰而详尽的解释和阐明,如有必要还可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
- 全面收集与之相关的各方面情况和资料证据
- 委托经验丰富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以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严谨的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