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遗嘱的几种形式的有效要件
民法典中遗嘱的几种形式的有效要件
《民法典》对遗嘱的形式和有效要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每种遗嘱形式都有其特定的要求,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这些遗嘱形式的有效要件,并探讨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问题以及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
一、民法典中遗嘱的几种形式的有效要件
遗嘱的有效要件关乎遗嘱的法律效力,《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及有效要件如下: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需遗嘱人亲自书写全部内容,以确保真实意思表示,签名并注明日期可确定遗嘱的真实性与形成时间。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见证人和代书人需符合法定资格,确保遗嘱订立过程公正、透明。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打印遗嘱易被篡改,故对其形式要求更为严格。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明确记录各方信息,防止事后争议。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此类遗嘱仅适用于紧急状况。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订立,具有较高证明力。
不同形式遗嘱的有效要件旨在保障遗嘱反映遗嘱人真实意愿,确保遗嘱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二、遗嘱可以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么
遗嘱可以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这一规定旨在充分尊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安排的意愿,确保在父母离世等情况下,能按照其期望为子女确定合适的监护人,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及权益。
不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需满足一定条件和程序。首先,遗嘱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如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其次,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应具备监护能力,能够履行监护职责,保障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若遗嘱指定的监护人与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存在争议,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三、打印的遗嘱签字但没有录像有效吗
打印遗嘱签字但无录像,其效力需具体分析。
打印遗嘱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新遗嘱形式。根据法律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若打印遗嘱仅有遗嘱人签字,而无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即便注明年、月、日,该遗嘱通常会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无效。
若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即使没有录像,该遗嘱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具备法律效力。
见证人需具备相应资格,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也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总之,打印遗嘱签字但无录像,关键在于是否满足有两个以上适格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等法定形式要件来判断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