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酿事故,次要责任方被判全额赔偿
电动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酿事故,次要责任方被判全额赔偿
近年来,随着电动摩托车的普及,因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屡见不鲜。近日,一起发生在山西沁水县的交通事故案例,再次为电动摩托车车主敲响了警钟。
2022年6月的一天,崔某无证驾驶无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在沁水县城一路段掉头时,与侯某驾驶的无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崔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崔某承担主要责任,侯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崔某在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骨折等多处受伤,崔某因治疗产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多项费用。双方对于上述费用的负担事宜发生纠纷,崔某将侯某起诉至本院。崔某向侯某索赔数万元,要求侯某全额赔偿,而侯某认为自己只承担次要责任,而且自己的电动车不能投保交强险,崔某损失应当按照事故主次责任的比例由双方分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驾驶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和被告驾驶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均属于机动车,根据相关规定,该两辆车上道路行驶时应当投保交强险。而原、被告作为所驾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具有投保义务,却均未按照规定投保,发生交通事故。原告损失应由被告在应投保而未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责任。本院按照规定计算原告崔某损失为2万余元,未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应由被告侯某全额赔偿。
被告驾驶的电动摩托车在工信部公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名录中,应依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晋城市电动车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在机动车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所以被告提出其车辆无法投保交强险、本案不能适用交强险责任限额进行赔偿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判决被告侯某赔偿原告崔某全部损失2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电动两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由于体积及排量较小,具有方便环保、经济便捷等优点,成为城乡群众常用的出行交通工具,给人们出行带来方便。但上述车辆属于机动车范畴,车辆构造和行车方式决定了行驶时危险系数较高,发生交通事故时往往造成的人身伤害等后果并不小。由于很多没有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事故责任方就会承担更多的经济赔偿责任。比如本案中的被告,虽然被认定为事故次要责任,但是因为其没有给自己的电动车投保交强险,最终对事故主要责任方的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了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大家,如果购买了电动摩托车(包括两轮、三轮的电动普通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都要按法律规定办理登记上牌、考取相应的驾驶资格证、投保交强险,并按车辆通行的规定上道路行驶。目前,正值全国公安机关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期间,请还没有登记上牌、购买保险的电动车主尽快办理。请大家从自身做起,安全、文明驾驶车辆,共同维护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为自己、为大家的安全负责。
如何确认自己的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国家标准中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有明确标准,看不懂规范的人如何区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