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身边】借车须谨慎,盲目外借要担责!
【法在身边】借车须谨慎,盲目外借要担责!
【导读】生活中,朋友之间借车是常有的事,但借车需谨慎。本文通过两个真实案例,为您解析借车时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帮助您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做出明智的决定。
朋友借车,借还是不借?出了事故怎么办?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发生在身边的案例,让您了解这背后法律关系。
案例分享
案件一:16岁的杨某将其父亲所有,由其日常管理的摩托车出借给无驾驶证的陈某,陈某驾驶摩托车行驶到六枝特区某乡镇处时,因避让不当撞伤在车辆右侧行走的王某。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遇行人在道路上步行时采取避让措施不当,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后三方因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王某便将陈某、杨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
经审理,法院认为杨某作为机动车管理人,出借机动车时明知陈某未持有效证件,还将其所有的车辆出借给陈某使用,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杨某、陈某应当共同承担对本案交通事故受害者的赔偿责任。根据案情并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判令杨某对王某的损失承担20%的过错责任。
案件二:2023 年 7 月 9 日,伍某弟驾驶伍某姐所有的小型轿车行驶到至六枝特区平寨镇某处时,与道路上的行人潘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潘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伍某弟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潘某因伤情严重,一直未收到赔偿款,便将伍某弟及伍某姐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
经审理,法院认为伍某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不存在车辆瑕疵和审查义务方面的过失,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应由本案实际侵权人伍某弟承担对交通事故受害者的赔偿责任。根据案情并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判令伍某弟对潘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说法
出借车辆有风险,车主需谨慎。机动车所有人在案件中是否承担责任的重点在于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存在过错。而过错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在出借时怠于审查借用人的驾驶资质,或隐瞒或未告知机动车故障等情形。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亲朋好友借车的情况,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机动车车主,作为车辆所有人要注意审查义务,出借时要确认:1.机动车的车况;2.借车人有无驾照、驾照类型;3.借车人否存在酒驾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未成年人父母也要加强对孩子的监管和对自家车辆的管理,避免一时懈怠成为过错方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