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白 wenxiaobai
资讯
历史
科技
环境与自然
成长
游戏
财经
文学与艺术
美食
健康
家居
文化
情感
汽车
三农
军事
旅行
运动
教育
生活
星座命理

楼梯垮塌致人伤残,法院判转让10多年房屋的出卖方担责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楼梯垮塌致人伤残,法院判转让10多年房屋的出卖方担责

引用
新浪网
1.
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4-11-04/doc-incuwspw3149901.shtml

楼梯垮塌致人伤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谁该担责?近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损害责任纠纷案,原告从他人房屋外的楼梯通行时,楼梯突然垮塌致其八级伤残,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出卖方未尽告知义务,导致楼梯因超过合理使用期限而塌陷,进而判决已转让房屋十多年的出卖方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房屋现在的所有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判决明确了不应苛责房屋所有人的管理维护义务超出一般认知程度,纠正了建筑物及构筑物倒塌、塌陷时,房屋所有人“有损必有赔”的思维惯性,体现了“法律不强人所难”的朴素认知,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引领作用。


图为本案审判长(右一)、承办法官(左二)在勘查现场。


图为塌陷后的楼梯。

案件背景

重庆市黔江区某乡镇有一栋两层楼房屋,一楼与乡村小路齐平,二楼与公路齐平。2004年,村委会将房屋主体工程发包给龚某,因房屋旁边准备修建村卫生室,故未设计室内楼梯。2005年,村委会委托龚某修建室外楼梯作为临时使用,楼梯仅在上下两端预埋钢筋,中部未嵌入墙体。2009年,村委会将房屋转让给罗某夫妇,但未告知楼梯是临时设施且存在安全隐患。

事故经过

2022年9月,梁某在楼梯通行时,楼梯突然断裂垮塌,导致梁某颈椎及胸椎骨折、双肺挫伤等,经鉴定为八级伤残。梁某将村委会、龚某、罗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赔偿49万余元。

法院判决

黔江区法院审理认为,村委会明知楼梯为临时设施却未在合理期限内拆除,也未告知买受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龚某作为施工方,楼梯已使用十余年,超过临时建筑使用年限,无需再为质量担保。罗某夫妇受让房屋时不知楼梯为临时设施,且楼梯仍在房屋主体使用年限内,不应承担责任。梁某未经允许擅自通行,自身也存在过错。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村委会赔偿梁某各项损失26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侯国跃指出,本案判决体现了“法律不强人所难”的原则,纠正了“有损害必有赔偿”的思维惯性,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作用。

© 2023 北京元石科技有限公司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29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