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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对方无赔偿能力怎么办?代位求偿权了解一下!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交通事故发生后,对方无赔偿能力怎么办?代位求偿权了解一下!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449065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能否请求自己车辆的保险公司对损失先行赔付?保险公司如先行垫付了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否向侵权人追偿?

近日,容城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被保险人损失后向实际侵权人追偿的案件。

2024年5月


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容城县某路段行驶时,与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导致张某车辆损失八万余元。后张某向承保其车损险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该保险公司支付维修费后取得向实际侵权人的代位求偿权,故将王某起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

承办法官仔细审阅案件卷宗,认真梳理证据,通过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确定争议焦点。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本着从根源解决问题的初衷,法官认为如果采取调解方式,可以最大程度化解纠纷,于是迅速与双方展开深入沟通。在与王某交流时,法官耐心向其解释保险人代位求偿的法律依据以及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最终王某认识到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但面对高额的赔偿请求,王某情绪低落,直言家庭困难,难以负担。法官将这一情况告知保险公司,寻求降低赔偿金额的可能。经过多轮沟通协调,保险公司最终同意减少部分代偿金额,双方达成调解意见。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享有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简而言之,就是在遇到应由对方负责的保险事故时,如果对方保险公司拒赔或者投保额不足、无赔偿能力时,受损方可要求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再由保险公司负责向对方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驶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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