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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法案例:连带债务人之间,一人履行全部债务后向另一人追偿,双方债务份额如何确定?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槐法案例:连带债务人之间,一人履行全部债务后向另一人追偿,双方债务份额如何确定?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498275

法院判决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一方履行全部债务后向另一方追偿,双方之间的债务份额应如何确定?本期以案说“典”,一起看槐荫法院李振花法官审理的这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张某与段某、王某、甲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为段某提供劳务时受伤,段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关施工资质的段某,应与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某在作业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尽到完全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综合分析,段某应对张某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故判决段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八项费用共计约45.76万元;上述赔偿款项中,应扣除段某垫付的医疗费6万元;甲公司对上述第一至八项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因段某、甲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2024年3月5日,法院扣划甲公司401236.04元,该案执行完毕。

甲公司认为段某作为张某雇主,对其具有直接管理责任,应承担主要赔偿义务,甲公司作为发包方,对于张某无直接的用工管理,仅能做到诚信善意的提醒,现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段某追偿,故将段某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段某向甲公司支付赔偿款401236.04元及利息损失。

段某辩称,双方的连带责任应根据各自过错分别承担,其不应承担全部责任。甲公司作为发包方将项目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应对张某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连带责任该如何划分份额?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既有判决已认定张某在为段某提供劳务时受伤,段某作为雇主应对张某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甲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关施工资质的段某,应与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相应的判项中认定赔偿款项中应扣除段某垫付的医疗费6万元,后因段某、甲公司均未主动履行,法院实际执行甲公司401236.04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段某与甲公司对张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且责任份额难以确认,故双方责任份额相同,段某、甲公司均未主动履行造成的执行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等亦应共同承担相应责任。经核算,扣减段某向张某垫付的6万元后,段某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应为(401236.04+60000)÷2-60000=170618.02元,对甲公司上述金额的追偿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对甲公司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利息损失问题。甲公司主张段某应支付利息损失为以执行款项总额401236.04元为基数,自扣划之日2024年3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段某未承担对张某的赔付责任,甲公司主张利息损失并无不当。但数额应以本院核定的170618.02元为准。故段某应支付甲公司利息损失,以170618.02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段某向甲公司支付170618.02元及利息损失,驳回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段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连带债务是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一种债务形式,指对法定或者约定的债务,数个债务人中的任一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在对外关系上,任一连带债务人就全部债务均负有清偿义务,债权人可以向任一债务人要求清偿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在连带债务人内部各自债务份额的确定方面,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如果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当事人约定,难以确定各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份额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视为份额相同,即由各连带债务人平均分担债务。本案中,依据上述规定,段某与甲公司对张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且责任份额难以确认,故法院认定双方责任份额相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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