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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虚构劳动关系参保、停保,骗取失业保险金,被追究刑责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为他人虚构劳动关系参保、停保,骗取失业保险金,被追究刑责

引用
腾讯
1.
https://new.qq.com/rain/a/20250126A07LSS00

近期,广东省多地发生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金的案件,涉案金额巨大,相关责任人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也严重扰乱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本文将通过多个真实案例,揭示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手法及其法律后果。


——被骗取的失业待遇被追回,涉案单位及人员被追究刑责

近期,流行一种做法,即“自己开公司,然后为自己买社保”。

有些人可能会“进一步”想到,是否可以借用其他单位的社保账号,或者干脆自己开一个公司,或者利用自己控制的公司,帮社会上的人员(无劳动关系)办理参保,之后再办理“非自愿离职”的停保,使之可以到社保局领取失业待遇,比如失业保险金等?

这种“进一步”的想法极为危险,将构成“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严重违法行为,可能被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案例可供参考。

广东省人社厅官网公布的案例

2023年6月26日,广东省人社厅官网发布了《组织虚构劳动关系参保骗取失业保险待遇,重拳打击!》一文,介绍了广州、深圳、佛山三地涉嫌骗取失业保险金的案例,相关案例中被骗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均已被依法追回,相关单位及人员并移送公安立案侦办:

广州荔湾区:两家人才资源服务公司协助30人违规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2022年底,根据审计部门提供的线索,广州市荔湾区人社局组织核查。

荔湾区人社部门发现,2019年6月至2022年10月,有两家人才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无劳动关系的人员,虚构劳动关系参保2-3个月后,虚假解除劳动关系,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含失业金和失业补助金),涉及人数30人,涉嫌金额约80万元。

荔湾区人社部门已经全额追回失业保险基金,并于2023年3月24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办。

深圳:多家用人单位涉嫌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2023年初,根据国家与省人社部门、市审计机关提供的疑点线索,深圳市人社部门进行了核查,发现:

多家企业在2020年1月至2023年1月期间,通过“网络”等方式招揽参保人(笔者注:胆子也太大了,居然公开打广告招揽此类业务),在深圳市社保网上系统,虚构劳动关系办理参保,随后虚假解除劳动关系,骗取失业补助金和失业保险金。

深圳市社保局已组织开展核查、基金追回工作,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陆续立案。

其中,2023年4月份,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先后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查明这些嫌疑人利用某运输公司等公司,与上千名参保人通过虚构劳动关系违规办理参保、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百万余元。

南山分局对相关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并追回社保基金100万余元,相关案件正在侦办中。

佛山高明:7家单位涉嫌虚构劳动关系短期参保,随后骗取失业保险金

2022年4月,佛山市开展全市业务大排查,发现高明区7家单位涉嫌“为参保人虚构劳动关系短期参保缴费,随后骗取失业保险金”。

其中,该7家公司自2018年至2021年期间,涉嫌为200多名人员虚构劳动关系,违规办理缴费并骗取失业保险金。

此后,被骗的社保基金已被全部追回。

涉案的7家单位已被公安机关立刑事案件侦查,其中3家单位的经营者已经被移送检察院公诉。

深圳市人社局公众号、最高检察官网发布的相关案例

2024年11月18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其“深圳人社”公众号上发布了《法骗取失业金?贪小利,换重刑!》一文,共选取了4个“虚构劳动关系,为他人违法骗取失业保险金,最终被法院认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

其中的第1个案例,其更多细节可在最高检官网2024年1月26日《广东深圳龙华区:办理一起恶意骗取国家失业保险金案》一文中查到。

为方便读者了解,以下简要整合、整理如下:

社保中介H某为62人骗取失业保险待遇,获刑10年6月、罚金5万

——社保中介H某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案

2022年9月,深圳市社保局龙华分局发现,黄先生经营诊所的“社保数据”存在异常:

(1)此前,该诊所的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之前一直在4至7人之间浮动

(2)后来,在近16个月内,该诊所为50多人申领了失业保险金。

2022年10月,黄先生怀疑其诊所的社保账户和密码被盗用,向派出所报案。

经公安侦查,发现以下情况:

2020年,黄先生因“诊所社保账户首次参保未能扣费”,向做社保中介(社保咨询)的H某进行咨询,H某因此得知了黄先生的诊所社保账户和密码。

此后,H某开展了以下操作:

(1)通过朋友圈、委托中介等,发布“申领失业保险”的广告

H某通过发布朋友圈及委托中介等方式,找到有“申领失业保险”意愿的申领人,并获取其身份信息、社保账户等资料。

(2)为无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参保、非自愿离职停保

之后,H某虚构申领人与诊所之间的劳动关系,将申领人的社保调入黄先生诊所的社保账户,进行“参保”。

随即,H某又以“非自愿离职”的方式,将申领人的社保账户调出诊所社保账户,办理“停保”。

(3)以他人名义向社保局申领失业保险金,从中收取20%的好处费

接着,H某以“申领人”的身份,向深圳社保部门申领失业保险金,将失业保险金骗取至“申领人的失业保险待遇账户”。

最后,H某再从中收取20%的好处费。

截止案发,H某共获利3万元,并经审计,H某共为62名人员骗取了约79万元的失业保险金。

2023年4月,H某被抓获归案。

2023年5月,深圳市龙华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针对涉及人员众多、资金复杂等难点,提出引导取证意见,同时多次与社保局龙华分局及公安机关进行沟通。最终,龙华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H某批准逮捕。

2023年10月,龙华区检察院对H某提起公诉。

2023年12月20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309刑初1290号的刑事判决,内容为:

(1)H某犯诈骗罪;

(2)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对其他未构成刑事犯罪的62名申领人,依法进行训诫或教育处理,不追究刑事责任。

截至2024年1月中旬,共有50名申领人退还失业保险金65万余元,剩余涉案款项正在依法追缴中——由社保部门通过“非诉强制执行”程序追缴。

(笔者注:对于追回金额的情况,深圳人社的文章较简单,为已追回62万,但最高检文章的文章详细一些,为从50人中追回65万,故此处用的是最高检文章说法。)

R公司股东H某为62人骗取失业保险待遇,获刑10年,罚金5万

——深圳市R科技有限公司股东H某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案

2019年3月,H某注册成立深圳市R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1月开始,H某为了非法获利,

(1)通过微信群,发布“空挂社保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信息;

(2)利用公司社保账号,组织有意愿的申领人虚构劳动关系违规办理参保;

(3)再以“非自愿离职”的方式,虚假进行减员;

(4)并(使他人可以从社保局)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5)H某从中每单收取300余元的中介费。

涉案期间,H某通过上述违法犯罪手段共为62名人员骗取失业保险金,共计人民币约56万元,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0万元。

社保部门已追回失业保险金合计40万元,对其他未追回部分依法启动“非诉强制执行”程序。

2024年1月16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306刑初1775号刑事判决:

(1)H某犯诈骗罪,

(2)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J公司、Y公司实控人Y某为547人骗取失业保险待遇,获刑12年,罚金5万

——深圳市J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Y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Y某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案

Y某有以下操作:

(1)2021年10月及2022年4月,Y某分别注册了深圳市J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Y科技有限公司,

(2)通过网络平台,寻找合适人选作为申领人并添加微信,

(3)让申领人提供身份信息、社保账户、银行卡等资料,由Y某将申领人相关信息调入上述两家公司的社保账户

(4)之后,再以“非本人意愿离职”的方式调出,从而满足申请失业保险金条件,

(5)接着,引导申领人成功申请失业保险金,

(6)Y某从中收取400到600元不等的手续费。

涉案期间,Y某通过上述违法手段共为547名人员骗取失业保险金,共计人民币500多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9万元。

社保部门已追回失业保险金合计331万元,对其他未追回部分依法启动非诉强制执行程序。

2024年4月25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0309刑初190号判决,内容为:

(1)Y某犯诈骗罪,

(2)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X公司负责人Z某为47人骗取失业保险待遇,获刑10年,罚金2万

——深圳市X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Z某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案

Z某有以下操作:

(1)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期间,Z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可以帮助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

(2)招揽到有意愿的申领人后,Z某利用其实际经营的深圳市X实业有限公司社保账户,通过“将申领人的社保资料信息调入后又调出”,或者“缴纳一个月社保就断缴”的方式,为申领人虚构劳动关系并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3)Z某从中收取10%至20%的中介费用。

涉案期间,Z某通过上述违法犯罪手段为47名人员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约58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0.9万余元。

社保部门已追回失业保险金合计26万元,对其他未追回部分依法启动非诉强制执行程序。

2023年11月7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306刑初1474号判决,内容为:

(1)Z某犯诈骗罪,

(2)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简要分析

1.审计部门、人社部门会定期开展核查,检查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是否存在“异常”,涉嫌“骗保”的情况,并提供给各地人社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一旦人社部门经调查核实,确认存在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也即“完全没有任何劳动关系,却谎称有劳动关系,据此办理参保,之后又在短期内,办理“非本人意愿”的虚假离职,据此停保,然后安排相关人员(或者以这些人的名义)前往社保部门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

一方面,社保部门会对相关失业保险待遇进行追回;

另一方面,社保部门还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最终,参保人需要退回全部的失业保险待遇,且参与的单位、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实控人,均可能被按“诈骗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后果极为严重。

2.失业保险基金,大部分来源于参保单位、参保职工逐月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少部分来自利息、财政补贴,以及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其目的是为了给“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因此,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做法,将导致相关基金的损失,损害了广大参保单位、参保职工的利益,也损害了国家利益,后果极为严重。

3.根据《社会保险法》《刑法》,相关解释、相关文件,虚构劳动关系参保缴费,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可能有以下不利后果。

(1)需要退回所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且可能面临2-5倍金额的罚款

根据《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可能被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故目前法律已经明确,伪造材料(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保待遇的,属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公司财物行为,可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广东地区为例,根据相关文件,当地的“诈骗罪”起刑点只有“四千元(二类地区)或六千元(一类地区)”,故骗取失业保险金的行为,很容易达到诈骗罪“起刑点”,需要注意: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下称《解释》)已于2011年4月8日起施行。《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研究,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诈骗刑事案件,诈骗地点能够查明的,按照诈骗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诈骗地点无法查明的,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

(3)可能被记入信用档案,影响后续办理相关业务

以广东地区为例,《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16修订)第六十一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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