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建用地简介:与居住人口规模对应配建,含八类公共服务设施及分类情况
公建用地简介:与居住人口规模对应配建,含八类公共服务设施及分类情况
公共建设用地是城市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为居民提供各类服务和使用设施。本文将详细介绍公共建设用地的概念、分类及其标准,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这一重要领域。
一般所说的公共建设用地,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种设施用地。包括建筑基地及其附属庭院、绿地、停车场等占用土地。
介绍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是指公共建设用地。是指根据居住人口规模而建设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种设施用地,包括建筑基地及其附属庭院、绿地、停车场等。其中,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八类设施。
根据国家《城市土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为两类:
- 第一类是居住社区及社区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属于居住用地R),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蔬菜店、副食品店、服务业等。车站、储蓄所、邮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 第一类是居住区及以上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属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类) )。
分类标准
最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分类标准与旧用地分类标准对比分析如下: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是指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机构和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其核心内涵是公共服务设施必须管好,确保满足民生需要。 ,分为9类:
1.《行政办公用地》将原国标“行政办公用地”范围缩小,仅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等非营利性设施用地。市场经济体制下改造成营业性办公场所的设施用地,属于本标准分类的“营业性设施用地”。
2、《文化设施用地》将原国标《文化娱乐用地》范围缩小为仅包括图书、展览等公益性文化活动设施用地。原划归“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广播电视用地”的报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以及公共事业办公设施机构、机构、媒体等用地均纳入本规划“艺术传媒产业用地”,原标准“广播电视用地”转播台、转播站等用地纳入本规划“广播电视设施用地”。
三、教育科研用地,是指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机构等用地,包括为学校建设的独立学生生活用地。在保留原“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学校”子类别的基础上,将原“成人非全日制学校”按照类别划分为“普通高等学校”。公共性和商业性。新增“中小学用地”、“其他服务设施用地”等类别。
四、“体育用地”是指基本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的体育用地。子类别与原国家标准一致。然而,诸如高尔夫球场、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区、摩托车练习场、射击场和水上运动用地部分等土地被归类为“休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是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急救设施用地。原“疗养用地”纳入本规划“酒店用地”。它分为四个子类别。原“医院用地”根据环境要求拆分为“医院用地”和“特殊医疗用地”,原“卫生防疫用地”内的急救中心、血库纳入“其他医疗用地”关心”。 “健康乐园”,新增“健康防疫乐园”,新增动物检疫站等内涵。
6.“社会福利设施用地”是指为社会提供福利、慈善服务的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等用地。在原国家标准分类中,社会福利设施用地机构等被列为“其他公共设施用地”。为了体现政府对社会福利的保障功能,本标准将其单独列为中等类别。
七、“文物古迹用地”延续原标准中的定义,同时参照《文物保护法》中的相关定义,是指有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功能。土地利用。
八、“涉外用地”原列入特殊用地。考虑到其对城市公共设施和公用设施的需求,将其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即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生活设施。土地利用。
九、宗教设施用地,是指用于宗教活动的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