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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兴成、杨澜:辩护词写作方法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党兴成、杨澜:辩护词写作方法

引用
1
来源
1.
http://www.360doc.com/content/25/0401/23/37063_1150362190.shtml

前 言

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到大量文书写作,总结起来可以分为法律意见类文书、申请类文书、举报投诉类文书和其他文书。其中法律意见类文书最具代表性,而在法院阶段提交的辩护词又可谓一个案件中法律意见类文书的集大成者,称其为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最重要的文书也不为过。

辩护词的写作可分为两方面的问题:其一,内容,即写什么;其二,形式,即内容如何展现。本文亦从这两方面进行探讨。

文章主要探讨刑事案件中辩护词的写作要点。本文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展开,详细阐述了如何撰写高质量的辩护词,并提出了提升写作能力的方法。

01

内容:写什么

辩护词是实用类文书,其作用在于辅助辩护人向法庭阐述观点,辅助辩护人说服法官。而法官是专业法律人士,具备法学专业素质,且往往事务繁忙,这决定了辩护词必须有的放矢,以问题为导向,绝不能无病呻吟。所以,辩护词的内容必须围绕起诉书、围绕控辩双方争议问题、围绕法庭关心的问题展开。

从司法三段论的逻辑看:

大前提是法规sn,小前提是事实tn。要解决的问题是两个:

第一,sn=tn?

第二,本案是sn吗?

其中,第一个问题是法律问题,第二个问题是事实问题。这也是辩护词核心要解决的两个问题,即法律适用问题,以及事实认定问题,也就是辩护词的内容。

(一)法律问题

解决法律问题分为三步:第一,界定问题;第二,检索和整理;第三,解释。

1.界定问题

这是容易被忽略的一步,但却极为重要,也是有难度的一个步骤。

经常出现的问题是控辩各方多番争论,但谁都无法说服谁,而当回头看,却发现双方讨论的问题对象、范围并不相同,在讨论的问题不一致的情况下,试图说服对方,显然不具有什么可能性。

界定争议问题其实是归纳争议焦点的应有之义,这一工作经常由合议庭完成,但辩护人亦需在这方面积极有所作为。因为有时合议庭没有界定问题,有时归纳的并不准确,而很多时候案件的关键问题合议庭并没有注意到,这需要辩护人主动界定问题后提出。

界定问题的重要手段是类型化,即在办案件的情形,依据某些区分标准,与其他情形进行区分,并主张要进行不同处理。并重点讨论区分的依据,以及要区别处理的原因。

界定问题并非漫无天际、随意发挥,而是应当回到《刑法》《刑事诉讼法》具体条文用语上来,回到构成要件上来,所有界定的问题都是关于对法条究竟该如何理解而展开,超越法条、构成要件的界定问题则毫无价值。

2.检索与整理

界定问题之后,则需回答问题。回答问题的答案有两种来源,其一,他人的智慧,其二,自己的智慧。

应当树立一个观念,一个人的智慧绝比不上其他无数人的智慧的,一个诸葛亮,也比不上无数个臭皮匠。就一个存在争议的法律问题,仅凭我们个人天马行空的智慧,不可能做出完美的解释,我们需要学习借鉴他人的观点,所以,在我们发挥自己个人智慧进行解释之前,有必要检索和整理就该法律问题的观点。正如写学术论文,前期非常重要的一步为读文献,以及做文献综述,就算我们自己有新的观点,也是在他人现有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发挥,站在“巨人”的肩膀上。

检索时建议先查阅经典教科书,经典教科书的特点是全面而浅显。一方面,经典教科书的优点是对于相关理论有较为完整的介绍,比如对于自首制度会有较为完整的介绍,但另一方面,缺点是对于一些细致的问题不会很深入的探讨,比如若争议问题是到庭审时方如实供述是否构成自首中的如实供述,教科书中一般不会探讨。虽然一般实践中争议的问题恰好是经典教科书很少谈及的细小问题,但查阅经典教科书并非为了直接解决问题,而是为争议的问题划定一个理论范围、一个讨论范围,让我们知道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并明确与之相关的制度逻辑。当然,检索时建议多查阅一些经典教科书,不同作者对于同一问题经常存在观点分歧。

检索时应善于使用互联网进行检索。大量法律从业者会通过互联网发表其对相关问题的观点,实践中,我们遇到的问题不会仅仅是我们遇到,往往已经有人遇到,并形成一定观点,这些观点,非常值得参考借鉴。但应当特别注意,对这些观点以及相关论据的真伪,应当仔细甄别。

注意对于判例的检索。近年来的司法文件对于类案愈发重视,而按照规定,指导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判例的裁判规则是应当参考的。指导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人民司法》以及《刑事审判参考》是检索的重点。

注意对正反观点都要检索。检索时不要只收集对己方有利的观点,而对相反观点和论据视而不见,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收集整理。

注意对学术专著、论文的检索。在观点、判例对相关问题仍存在分歧,我们基于此仍无法对相关问题形成自己内心确定的看法时,应当对学术专著、论文进行检索整理。学术专著、论文中的相关观点往往各持己见,且不具有权威性,对于实务部门亦不存在约束力,但其对拓展辩护人思路,理清相关问题及理论的来龙去脉,意义重大。对于深化辩护人对相关问题的理解亦非常有意义,有必要花费一定精力进行检索和整理。

3.解释

在检索和整理后,一方面,已经汲取了别人有价值的观点,另一方面,在此过程中,也会形成我们自己的一些观点。

将这些观点依据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等解释方法进行分类、整理,对待论证法律问题进行有逻辑、有条理的分析,形成我们对问题的分析论证观点。

对此,推荐反复阅读张明楷教授著作《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会极有收获。

(二)事实问题

事实由证据来证明,案件的某一事实由多个证据予以证明。对于事实与证据,按照逻辑顺序,我们进行的审查可分为多个层次:

第一,单个证据。审查其关联性、合法性。实际上,单独看一个证据,我们没有办法审查其证明事实的真实性。

第二,多个证据。纵向、横向对比,审查其真实性。审查真实性的核心规则是印证,审查证据相互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第三,某一事实相关全部证据。综合审查有利、不利证据,判断能否达到证明标准。

以上三个层次,在一个事实相关证据中,我们可能审查其中一个层次,也可能审查两个或三个层次。

关于此问题,推荐阅读李勇检察官《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三)其他事项

1.质证意见要不要写进辩护词?

事实问题是辩护词写作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事实的分析就是对证据的分析,所以,辩护词中完全不谈质证观点是不可能的,如果不谈,等同于事实分析没有“原料”。

但笔者认为,应当避免将辩护词完全变为质证意见的翻版。质证意见更注重对单个证据三性的分析,但辩护词除了少数核心证据,在分析证据时应当更宏观,应当对质证意见进行一定总结。如果质证意见比较多,建议将质证意见单独整理提交合议庭,而非是将辩护词变为质证意见的翻版。

2.情感表达是否需要写进辩护词?

情感表达可以写入辩护词,情绪表达的内容能够增加辩护的感染力。

但辩护词总体应是理性、客观、情绪平稳的,其底色是讲道理,而非宣泄情绪,情绪表达的功能是在此基础上起到如虎添翼的价值,起到升华的作用,而不能喧宾夺主。所以,情绪表达在辩护词中应当相当克制,点到为止,且不宜长篇大论。

02

形式:怎么写

内容是辩护词的原料,而形式则是内容的展现方式。关于辩护词的展现形式,核心应当紧扣易读性,降低阅读的难度,以便于阅读者阅读,能尽量吸引阅读者耐心的读完。

(一)标题

辩护词的标题一般是“XXX案辩护词/辩护意见”,但是否需要单独为辩护词起一个标题,比如“法不能向非法让步”等?这确实是一个问题。

我们的意见是如果所命名的标题能够准确的点出案件核心问题所在,能帮助读者抓住案件的核心问题,即该标题能明显起到正向作用,可以用一个单独的标题,但是“XXX案辩护词/辩护意见”仍有必要作为副标题存在,不宜删除。但如果没有非常合适的标题用于命名,不宜为了命名而命名,否则容易造成不伦不类的后果,反而使读者对辩护词表达的观点产生误解,还不如直接以“XXX案辩护词/辩护意见”为标题。

(二)结构

关于辩护词的文章结构,没有固定的格式或者必然的要求,但应当是符合逻辑的、有序的,便于阅读者理解,而非费解的、混乱的。一般我们的文章顺序如:程序-实体-量刑、按罪名、按事实、按构成要件、按事物发展逻辑、按重要性、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要素等等。

(三)语言

避免病句。很多辩护词在阅读时读者会觉得绕口、费解,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存在大量病句。写作时注意病句的识别和修改,能极大的提高辩护词的可读性。

长句和短句相结合。长句和短句各有优劣,但总体上短句会让文字阅读起来显得轻快,不费劲,所以,原则上建议辩护词多用短句,少用长句,减少阅读的难度。但长句亦有优势,长句的逻辑会更为周延,能减少逻辑漏洞,所以,在总结观点,以及需要特别避免相关表述产生误解时,有必要使用长句。

简练。辩护词的文字应当是简洁明练的,而非冗余啰嗦的,应当不存在废话,亦不存在大量不必要的辅助词。当能用少数文字就能说清楚时,就不应当存在任何多余的文字。辩护词的文字数量并非越多越好,恰恰相反,在足以充分阐述清楚观点的基础上,文字应当越少越好。

(四)标点

来源:凌云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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