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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六讲: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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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六讲: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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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劳动法体系中,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加班制度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将详细介绍三种主要的工作时间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以及相关的休息时间和加班规定。

一、工作时间制度

根据《劳动法》规定,我国目前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一)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

  1. 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2. 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3. 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 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显然,根据标准工时制的规定,工作时间比较固定,且延长工作时间有明确严格的限制条件。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

这类工时制度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1. 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2. 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即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三)不定时工时制

这类工时制度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八条以及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1.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2.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二、休闲时间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法》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1. 元旦;
  2. 春节;
  3. 国际劳动节;
  4. 国庆节;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三、加班加点制度

【什么是加班加点】

加班加点具体分为两种情形:加班和加点。

加班是指劳动者在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进行工作,加点是指劳动者超过日标准工作时间进行工作。

【遵循四个原则】

用人单位在实行加班加点制度时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 用人单位要限制加班加点,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2. 劳动者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劳动任务,因未完成定额和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加点;
  3.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一致,按协商意见办,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有权在法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加班加点,但企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加点决定,劳动者有权拒绝。
  4. 遇有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企业决定加班加点不受法律规定的限制。

【法律对待加班加点的基本态度】

加班加点必然挤占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从国家保护劳动者休息权的角度出发,有关工时和休息立法本应立足于取消加班加点。但考虑到用人单位生产工作的特殊需要和存在紧急情况等客观事实,加班加点又在所难免。

为解决这一矛盾,我国工时立法对加班加点的基本态度可以归结为即允许又加以严格条件限制,并规定较高的补偿标准,以防止加班加点的滥用,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和相关权益的实现。

【加班加点的主要规定】

(一)禁止安排加班加点的劳动者的范围,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以及未成年工加班加点。

(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 实体条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
  2. 程序条件:工人单位要与工会和劳动者进行协商。加班加点必须以劳动者的同意为基本条件。劳动者拒绝加班加点的,是其正当行使自身权利的表现,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作出对劳动者不利的处分决定。
  3. 加班加点不得超过法定限制的时间。

(三)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加班加点工资,具体标准是:

  1.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有必要注意的是,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优先采用补休的形式。在无法安排补休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按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3.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4. 此外,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多做的定额应视为加班加点,须按上述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综合计算工作的结果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也应视为加班,用人单位须按上述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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