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基本原则
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基本原则
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主要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必须支付的、对全体债权人具有重要意义的各项开支。共益债务则是指在破产程序期间,因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务。这些费用和债务需要优先得到清偿,以确保破产程序能够顺利进行。
二、优先清偿有担保债权
对于设有担保的债权,其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具体来说,这类债权将在担保物所能提供的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优先清偿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包括职工的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这些债权需要优先于普通债权得到清偿,以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四、清偿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在清偿完上述优先债权后,接下来需要清偿的是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五、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最后,剩余的破产财产将用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将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 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基本原则:首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次支付职工工资、社保及补偿金,随后清偿公司所欠税款,最后偿还普通破产债权。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则按比例分配。该顺序旨在保护各方利益,确保破产程序公平合理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