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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尾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马尾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407124

近年来,马尾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积极化解消费者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努力营造诚信、和谐的营商环境。值此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马尾法院发布三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提醒消费者增强防范意识,进一步帮助消费者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一:培训机构退费纠纷

基本案情

张某在某培训机构为女儿报名了舞蹈培训课程,并一次性缴纳了15800元的培训费用。在上三节课后,张某女儿因颈椎出现严重位移而无法继续学习。张某与培训机构协商,希望退卡并退还部分培训费用。但机构以《学员登记表》中“办卡后一旦开始正常课程就不可以办理退卡”“如因自身特殊原因不能上课,可办理转卡,需要与机构进行信息交接不得自行转让”为由拒绝。张某退款无果,向马尾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马尾法院审理后认为,培训机构提供的《学员登记表》属于格式条款。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该机构未对这些条款尽到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并且这些条款明显违背公平原则,不合理地排除了张某作为消费者要求退费的主要权利,因此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

根据张某在登记表上的签字确认情况,扣减张某已消费的课时,马尾法院判令某培训机构向张某退还剩余培训费用 15200元。

法官提醒

在当今社会,办卡、充会员等预付款消费模式在健身、舞蹈、美容美发、早教等众多领域广泛存在,经营者常会在合同或相关规定中对消费者的部分权利设置诸多限制,侵害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务必保持理性。一方面,要慎重评估自己的实际消费需求,避免盲目跟风办卡;另一方面,要对经营者的业务水平、经营状况以及具体的消费规则和方法进行详细了解。

特别是在进行预付款消费时,最好与经营者就预付款的退还方式、条件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虚假宣传欺诈案

基本案情

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力宣传推广一款眼部能量仪产品,声称该产品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核准,不仅能够有效预防近视,还能够改善青光眼、中老年人飞蚊症和白内障等多种眼部疾病。邱某购买该产品并持续使用后,眼部疾病没有任何改善,且没有感受到如宣传所说的使用效果,认为该公司在产品宣传上存在故意误导和消费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权益,遂向马尾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马尾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销售人员对案涉产品突出宣传未经国家核准的用途和性能,夸大理疗效果,谎称眼部能量仪具有诊治、诊疗效果,误导消费者,致使邱某以畸高的价格购买了仅具有热敷功能的眼部理疗仪,构成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马尾法院判令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退还邱某全部货款,并按照购买金额的三倍给予赔偿。

法官提醒

近些年,一些机构通过大众媒体平台宣传“洗脑”,诱导消费者特别是中老年人高价购买明显被夸大了功能的商品,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耽误其正常就医。

广大消费者应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以及养生保健理念,切勿盲目听信商家所谓的宣传话术和精彩包装,身体不适时去正规医疗机构及时就医,切忌病急乱投“医”。



案例三:知假买假案

基本案情

林某得知某商贸公司有一批品质上乘且价格仅为市场价的五分之一的“好货”后,便低价向该公司购买了一批知名品牌粉底液。收货后,林某觉得粉底液疑似假货,经品牌专柜和线上鉴定平台鉴定,确认为假货。林某想找该公司老板协商退款,却无法联系上,遂将该公司起诉至马尾法院,要求其退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鉴定费、邮寄费等费用等费用。

裁判结果

马尾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标的物为某知名品牌粉底液,在交易过程中,林某既未对出售方某贸易公司的经营资质、信誉等情况进行必要审查,也未在收货时对货品的真伪、质量等进行初步检验,购买价格还远低于市场正常价格,显然未尽到作为买受人应有的审慎注意义务,其购买行为显得较为草率,购买目的也存在疑点。但该批粉底液确系假冒伪劣产品,某贸易公司作为销售方,理应向林某退还已支付的货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该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

而在本案中,林某的行为并不符合“为生活消费需要”这一要件,并有知假买假的嫌疑,不在该法所保护的消费者范畴,因此其主张的违约金、鉴定费、邮寄费等费用,法院不予支持。最终,马尾法院判决某商贸公司向林某退还货款,并驳回了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

在普通商品交易领域中,对于“知假买假”并提出索赔的行为,或者行为人购买商品并非出于生活消费目的的情况,由于其购买行为不符合法律对于“为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的定义,不具备消费者的主体资格,不能获得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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