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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制合同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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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制合同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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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制合同是确定部队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基本人事关系的重要文件。本文将详细介绍聘用制的概念、合同的订立、内容、期限以及具体条款等,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制合同的相关规定。

聘用制的概念

文职制度中的聘用制,是以聘用合同的形式确定部队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部队用人单位的文职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合同中的用人单位是指编制文职人员且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军队团级以上建制单位。在军队文职制度里,聘用制适用于面向社会招考的文职人员。面向社会招考的文职人员聘用前要经过全军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部队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制合同的订立

  1. 订立原则:订立聘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 订立时间:对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自军队批准招录聘用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书面聘用合同。
  3. 生效时间: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生效。
  4. 合同管理: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文本式样,由军委政治工作部制定,并根据需要适时作出修订。聘用合同文本一式3份,分别由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各执1份,有任免权限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存档1份。军委政治工作部负责全军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

聘用制合同的内容

  1. 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2. 文职人员基本信息
  3. 聘用合同期限
  4. 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5. 岗位纪律和岗位工作条件
  6. 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住房保障等待遇
  7. 聘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终止情形
  8.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和争议处理
  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聘用合同的其他事项

聘用制合同的期限

为提高人才选拔质量,《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区分不同聘用合同期限和招录聘用方式,对文职人员的试用期作了规定。其中:对新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一般为2个月,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至5年的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试用期计入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年限。

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流动性强、专业技术和技能水平要求不高的岗位合同期限为1年至3年,高校应届毕业生首次订立合同的期限为5年。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合同,可以根据任务需要确定合同期限。参照国家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有关规定,结合军队文职人员职业特点,明确文职人员在军队工作满25年,或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可以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为使优秀人才留得住、不称职的走得出、退出军队后有保障,作为新的文职制度增加了辞职、辞退两种退出方式,并对辞职、辞退和解聘的情形条件作了原则规定;取消了原来的最高工作年龄限制,明确文职人员退休年龄统一按国家和军队规定执行;文职人员退出军队后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相应待遇,转移接续各种社会保障关系。

合同的具体规定

《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全文超过5000字,小编从该规定中精选了最核心的相关内容,包括了聘用合同订立、聘用合同履行和变更、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监督检查、赔偿责任这五部分。

一、聘用合同的订立

  1. 订立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 对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自军队批准招录聘用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书面聘用合同。
  3. 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文本式样,由军委政治工作部制定,并根据需要适时作出修订。聘用合同文本一式3份,分别由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各执1份,有任免权限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存档1份。
  4.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 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 文职人员基本信息
  • 聘用合同期限
  • 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 岗位纪律和岗位工作条件
  • 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住房保障等待遇
  • 聘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终止情形
  •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和争议处理
  •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聘用合同的其他事项
  1. 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流动性强、专业技术和技能水平要求不高的岗位,聘用合同期限为1年至3年。从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首次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为5年。
  2. 首次订立聘用合同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其中,聘用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一般为2个月;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至5年的,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可以缩短试用期或者不实行试用期。
  3. 文职人员跨用人单位交流使用的,应当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二、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聘用合同:
  • 订立聘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被修订或者废止,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 文职人员在用人单位范围内的岗位专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及其职责要求等发生变动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 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由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聘用合同变更书一式3份,分别由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各执1份,有任免权限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存档1份。

三、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受国家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内容基本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一致。

四、监督检查

  1.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其上级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2. 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关于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因考核、职务任免、岗位等级和级别调整等发生的争议,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处理。

五、赔偿责任

  1. 聘用合同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文职人员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直接涉及文职人员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 未及时订立聘用合同,或者未将聘用合同文本交付文职人员的;
  • 违反本规定未向文职人员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的。
  1. 文职人员违反本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违反聘用合同中约定的专业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与文职人员约定试用期,且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文职人员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文职人员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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