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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出资,子女离婚时如何证明是借款?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出资,子女离婚时如何证明是借款?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362403

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提供资金支持的现象十分普遍。然而,一旦子女婚姻出现危机,这笔出资的性质往往会成为争议焦点。父母究竟该如何证明自己的出资是借款而非赠与?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相关法律要点和证据准备方法。

普遍高房价背景和传统家庭观念影响下,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提供大额资金支持屡见不鲜,甚至有父母会出售自有房屋、对外举债来筹集购房资金。但是,一旦子女发生婚姻危机,父母出资款的性质很可能引发争议。

案例:
静静结婚后,静静父母为了小两口生活更加幸福美满,卖掉老家的房子,还向亲戚借了些钱,凑了500万元为静静、女婿购买了一套学区房,登记在静静、女婿名下。但没过多久,静静与丈夫的争吵越来越频繁,静静的丈夫提出离婚。并表示房子是婚后购买且登记在他跟静静名下,即使静静父母出资500万,也是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他要求静静按照房屋现值的一半向他支付折价款。

静静父母得知后,无法接受女婿要离婚这个事实,也无法接受女婿还要分割房产的事实,将女儿、女婿起诉到法院,要求两人返还借款500万。

父母出资,原本是想让孩子更幸福,但逐渐演化成两个家庭的冲突。

作为父母,
肯定不希望自己的出资变成一场空。
那实践中,父母一方应当如何收集证据?
法院认定构成借款的话会考察哪些因素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本文吧。

实践中,法院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认定为借款的考察因素

(一)父母与小夫妻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

父母方一般会拿出借条等债权凭证,证明出资款系借款。但法院还会进一步关注以下两个问题:

1、借条是自己的子女一人签字还是小夫妻两人都签字?

如果借条是小夫妻双方都签字的,则法院一般会认定父母一方与小夫妻一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如果只有自己的子女一人签字,则需要继续审查是否有其他补强证据佐证小夫妻两人都存在借款的意思;如果没有,一般会认定为自己子女个人的借款债务。

2、借条上签署的时间与实际借款的时间是否对应?

若借条落款时间与父母方转账出资款的时间基本一致,则通常能得到法院的认可;若二者时间差异较大,如借条是父母与自己子女一方补签,且补签时间严重滞后,则会进一步考察补签借条时小夫妻双方是否发生婚姻危机,如有已经发生感情危机甚至已经提起离婚诉讼等情形的,则存在法院不认可借条的风险。

(二 )款项是否已经交付?是否实际用于购房?

父母方主张返还钱款,需以款项真实交付给小夫妻一方、小夫妻已用于支付购房款为前提。此时,法院可能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父母与小夫妻一方之间的转账明细,并考察实际转账金额与借条等文件上载明的金额是否一致;

(2)小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实际签署购房合同、是否已经将款项支付给开发商或卖家;

(3)房屋交付后的居住、使用情况,小夫妻是否真实享受父母出资款带来的利益;

(三)法院考察的其他因素

除上述“借贷关系”基本问题外,实务中法院还会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综合判断“借贷”与“赠与”可能性孰高孰低。

父母的经济能力是否有能力赠与小夫妻大额的购房款;
购房款具体出资来源;
小夫妻是否有借款买房的必要;
小夫妻是否切实享受案涉房屋利益;
案涉房屋凭证保存在父母处,还是子女处;

父母作为原告要求小夫妻返还出资,应收集什么样的证据?

律师根据实务经验与案例,梳理了父母方的举证要点,父母作为原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证据准备:

1、借条、转账备注、催款函等债权凭证

借条、转账备注、催款函等债权凭证是证明父母与小夫妻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关键材料之一,应注意保管好原件。

同时,还需关注如下两方面内容:

(1)债权凭证的签字主体

如果借条等债权凭证上仅仅有自己子女的签名,可以通过如下证据补强证明儿媳/女婿也有借款的意思表示。

【案例】
(2021)粤09民终706号:父母提供借条仅有女儿签名,补充女儿与女婿的通话录音。女儿:“那首付我们家给的,是我管我爸妈借的钱,这个你是不是要还?”女婿:“那肯定要还啊。”综合交易明细、收据、发票、电话录音等证据,法院认为父母出资款为借款。

(2)债权凭证的签署时间

如果债权凭证上的签署时间严重滞后于实际借款时间,则会进一步考察补签借条时子女与儿媳/女婿的婚姻情况。如果已发生离婚诉讼,则会影响借款的真实性。

【案例】
(2020)浙01民终4507号:借条晚于借款10年,且补签借条时儿子与儿媳已经发生感情危机,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认为此时对借贷关系的考察应当更加审慎,综合全案证据,父母出资款并非借款,儿子自认借款的,可以自行偿还债务,该债务与儿媳无关。

2、借款转账或交付凭证、借款使用情况证据

父母可收集以下材料佐证款项已交付给自己子女或者儿媳/女婿,且实际已用于购房:

父母向自己子女、儿媳/女婿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或其他转账凭证;
房屋预售/买卖合同、购房发票;
父母直接向售房方转账的交易明细或凭证;
另外,需关注转账数额、购房款数额与借条载明的借款数额是否一一对应。如果基本对应则认可,如存在明显差距,则一般法院仅支持返还实际购房款。

【案例】
(2023)京02民终6646号:母亲与儿子有多笔转账记录,共约211万元;儿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金额220万元;购房凭证显示儿子收到母亲转账后,实际支付购房首付195万元。法院最终认定借款数额为195万元。

3、其他增加法院认定为“借款”可能性的证据

基于父母子女的特殊亲缘关系,双方借贷合意、借款交付的相关材料可能并不十分清晰。因此,通常需要父母进一步提供证据,以佐证其出资款系借款的可能性更高。实务中有以下情况的,有助于增加“借贷”的可能性。

【案例】
(2020)沪02民终9124号:3名案外人借给父母20万,用于女儿、女婿购房所用。法院认为本案的借条落款时间为女儿、女婿登记结婚之前,一部分资金交付于婚前,但大部分资金交付发生于婚后,且父母方据以主张的资金均用于女儿、女婿购房所用,故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21)京02民终13030号:儿子、儿媳共同购买房屋用于生活所需,母亲是绝大部分购房、装修支出的实际出资人,款项源于母亲自有房屋出售。法院认为儿媳共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享有50%份额,理应知晓房款来源。购房用于日常生活需要,虽然《借条》中仅有儿子签字,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建议

中国社会的传统观念中,父母总希望子女生活幸福,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父母为改善已婚子女的住房条件,或希望已婚子女婚姻更加幸福,通常愿意提供经济帮助,为子女购房倾囊相助,一般也不要求子女偿还资金。

但是许多家庭的购买力与房价仍有差距,父母可能出售自住房屋,甚至对外借款来获取购房资金,碍于亲情往往不会特别对出资性质做清晰的约定。此时,一旦子女婚变,父母很可能面临居住和养老的风险。

因此,为了保护并实现父母的真实意愿,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明确购房款出资的性质,即使发生争议,也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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