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的法律分析
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的法律分析
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的改善和野生动物数量的增加,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何在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保障人类权益,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法律角度出发,对野生动物致害赔偿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陆生野生动物,是在大自然的环境下生长且未被驯化的动物,因其行为具有不可预测性。当攻击人类或造成其他形式的损害时,受害者可能会面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实际问题。
应该如何平衡保护野生动物与保护我们人类自身之间的利益?
【背景事件提示】媒体此前报道,11月18日,有网友在网络平台发布短视频,称黑龙江省勃利县吉兴乡长太村疑出现老虎,并有村民被咬受伤。18日上午,伤者家属称,老虎咬伤了他父亲,手臂大概率保不住了。勃利县委宣传部门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已接到吉兴乡有野生动物行踪的报告,相关部门已经到达现场。
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珍贵、濒危以及"三有"野生动物呈现总体恢复增长和栖息环境不断优化的良好发展态势。
但与此同时,野生动物致人伤害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我国现行立法对野生动物致害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法律救济,但这些救济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受害人往往无法得到其相应合理的补偿,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引发热议。
对野生动物致害进行法律救济是野生动物保护机制不可忽视的环节。野生动物致害赔偿是指因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法律救济,是补偿和维护受害人权益的有效途径。
一、对于无相应饲养人、管理人的野生动物致害救济机制
法律规定的是补偿原则:
- 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致害由国家依据相关规定,给受害人以补偿。法律上并不定性为动物致害的民事侵权性质,不适用民法的侵权赔偿原则。
补偿通常是无过错的情况下出现的结果。是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是对损失的一种弥补,一般适用于公共服务等领域,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和公共利益,补偿更多的是带有补充性,通常是指法律基于公平原则而做的填补性规定,补偿的具体数额和方式通常由相关政策规定或双方协商确定。
赔偿则是有过错的结果,是对特定损害或损失的补偿,通常适用于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等领域。赔偿往往带有惩罚性,主要目的是弥补受害方或受损方的损失,保护其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公民因野生动物致害,可以请求当地政府补偿,但由于缺乏具体可行的措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国家补偿制度并未真正地建立起来,配套制度缺失,以至于有时候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救济。
- 在实际情况中,野生动物危害造成的损害能否获得国家补偿,可能取决于具体的地方政策以及个案的具体情况。一些地方可能会有针对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机制,但这通常需要受害者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损害的发生和程度。
多个省份和地区出台了相关补偿办法,如云南、吉林、贵州等地,为野生动物致害提供了明确的补偿渠道。云南省早在1998年就制定了《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受害者可申请政府补偿。
- 如果能够证明相关部门存在疏忽或未能履行其法定职责,导致野生动物危害而造成损害的,受害者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偿或者赔偿。
根据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野生动物管理部门负有对野生动物进行有效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野生动物造成危害,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补偿,国家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是因为国家或相关管理单位的过失或疏忽导致的,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未能妥善管理动物栖息地,导致伤人事件发生,那么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对于管理、饲养的野生动物致人伤害的赔偿责任
- 针对动物园等具有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野生动物
对于饲养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以及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主要适用因饲养的野生动物因看管不善导致伤人,以及对于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2)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法律上承担"无过错责任"。动物致害责任的责任承担,动物加害行为无须符合违法性的条件。
但如果能够证明野生动物伤人是因伤者的主动攻击、挑逗等行为引起的,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自己的赔偿责任。
三、对于引发野生动物造成危险源的情形
引发者承担侵权责任:
因非法狩猎等行为,导致野生动物受惊等情形,伤害他人的,从高度盖然性判断可以认定引发危险源的行为与他人受伤害具有因果关系,危险源的引发者应当对受伤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危险源不当存在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引发损害结果的法律事实始终处于一种危险状态,是一种不能完全排除的现实存在或可能存在,这种危险存在可能使某种损害后果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存在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四、关于存在现实且紧迫的危险时伤害野生动物的行为
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紧急避险,作为我国《刑法》《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之一,旨在保护个体在面临现实、紧迫且严重危险时,为保全自身或他人合法权益而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在野生动物攻击人的情况下,采取的伤害动物方手段在当时情境下是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且并无其他合理方式可供选择时,属于紧急避险的免责行为。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亦规定:"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这一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对野生动物采取防御性措施的合法性。
五、建立有效的保险机制
按照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也是一种救济途径
"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保险",是一种由政府投保、保险公司理赔、群众受益的保险机制。"野责险"的背景是随着生态环境改善,野生动物数量增加,导致野生动物肇事事件频发,给农民和居民带来了经济损失。为了平衡野生动物保护与人类生产生活的关系,政府通过购买"野责险"来补偿受害者,减少野生动物保护与人类利益之间的矛盾。
该保险主要用于补偿因野生动物造成的农作物损失、牲畜伤害和人身伤害等。可以有效缓解了野生动物保护与人类生产生活之间的矛盾,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