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有案说 | 车辆事故后异地维修,远程拖车费谁来承担?
法官有案说 | 车辆事故后异地维修,远程拖车费谁来承担?
交通事故发生后,车主选择将购置不久的爱车送往购买地进行跨市维修,然而这趟高达1600元的远程拖车,该由谁来买单?赔偿方对于拖车费用是否需要照单全收?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2日12时许,王某驾驶小型汽车与黄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黄某鉴于所驾驶车辆系自济宁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即4S店)购置的二手车,且过往在该4S店存有维修历史记录,基于对该4S店维修品质与服务的信赖,决定委托专业拖车服务将该受损车辆运送至原购车4S店进行维修处理,此次拖车服务所产生费用共计1600元。
经过维修,该车辆损失共计73800元,包括维修费72200元、拖车费1600元。黄某向原告保险公司提出代位求偿申请,原告保险公司经审查后,已于2024年7月1日全额履行赔付义务。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原告保险公司依法向被告王某追偿全额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远程拖车费用的承担。被告王某认为,烟台本地就有具备维修资质的厂家,黄某将车辆从烟台拖回济宁维修,花费1600元拖车费超出了必要的合理范围,应视为扩大损失部分,不予赔偿。
法院审理
诉讼过程中,被告王某申请对该事故车辆损失维修价格进行鉴定评估。法院依照鉴定程序委托某价格评估公司进行鉴定,双方同意以事故现场照片、拆解照片、维修清单等资料进行鉴定。最终价格鉴定意见显示车辆损失参考价值为59388元。该鉴定费用不包含原告支出的拖车费1600元。
法院认为,关于远程拖车费用,系原告已实际承担的合理且必要经济损失。尽管烟台地区具备有相应维修资质的汽车修理厂家,但作为车辆所有权人的黄某,依法享有根据维修质量、售后服务保障、原厂配件使用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的权利。在此基础上,黄某选择将受损车辆拖回购车4S店进行维修,是作为消费者的合理预期和合法权益。拖车行为本质上是为了确保车辆能够得到及时且适当的修复,避免损失扩大,是维护车辆价值与安全的正当措施。鉴于拖车服务已实际提供,且相关费用已由原告全额支付,这一支出应当被视为因事故直接导致的、不可避免且合理的经济损失,应由赔偿方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支付垫付款60988元,包括车辆损失费59388元和拖车费1600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车辆事故后,车主依法享有将受损车辆送往其认为最为适宜的维修地点进行维修的权利。这一选择权的行使,是基于车主对维修质量、服务保障水平、个人信任度等多方因素的考量。本案中,涉案车辆为二手车,且过往在外地4S店存有车辆维修记录,尽管事故发生地周边可能存在具备相应维修资质的维修厂家,但车主因上述各类合理缘由而选择省内异地维修的行为,是适当且合法的,是其权益的体现。
关于远程拖车费的承担问题,只要拖车行为并非出于故意扩大损失或不合理增加费用的不当目的,而是基于车主对维修需求的合理判断以及对服务保障的正当追求,那么由此产生的拖车费用应被视为事故所造成的合理损失之一。在此情况下,该部分费用应由事故的责任方或法定的赔偿义务主体来承担。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