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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精神损害赔偿不只是“伤心”的补偿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民法典:精神损害赔偿不只是“伤心”的补偿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462004

2023年5月3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7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例涉及到校园欺凌后的精神损害赔偿。这起案例不仅揭示了校园欺凌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严重伤害,也体现了《民法典》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实际应用。

陈某和马某是同班同学,马某常在学校欺负陈某。某天,马某在上课期间拍打睡觉的陈某背部,要求其起来学习,两人因此发生口角。课间休息时,马某又踢打陈某,导致陈某头部及腿部受伤,住院治疗12天。被打之后,陈某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急障碍、焦虑抑郁状态。陈某父母将马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马某及其监护人赔偿陈某各项费用2万余元,其中就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明确肯定健康权既包括身体健康也包括心理健康。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也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些条款的设置,为被侵权人遭受心理健康损害后的追偿提供了依据。

心理创伤是心理健康中一个永恒的话题,它涉及个人身体与心灵的发展和运作,也与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息息相关,其中常常充满了羞愧、耻辱、愤怒、悲痛,以及一切人类不愿意去触及的强烈情感。当一个青少年因校园欺凌而产生心理创伤,在成年后依旧可能在心中遭受着伤痛的折磨着,这些影响有的甚至会持续40年之久,被形容为:“身体脱离了危险,心理上仍在发炎”。

心理遭受伤害的后果,“是在自己周围建起一道墙,来抵抗进一步的痛苦,并因此变得担惊受怕或与世隔绝。”心理创伤看似并未危及生命,实际上是慢性的不良情感积累,如果受伤者自身“免疫力”较强,且外部环境能够给予支持性的帮助,创伤可能会愈合,如果这些因素的支持不足,则会转变成导致情感、行为、躯体及认知等方面,发生慢性的、部分或全面障碍性疾病,而这种变化可以在创伤后的任何时候发生,也许数天、数月或数十年。

《创伤与复原》的作者朱迪斯•赫尔曼认为,“创伤性事件是非常事件, 但并非是因为他们很少发生,而是因为他们破坏了普通人对生活的适应。从诊断的角度来看,一些创伤可能并未达到"疾病”程度,但是仍然困扰着受过创伤者的生活。他们虽然在从理智上明白自己早已脱离被伤害的情境,并努力想要忘记过去,但是大脑和身体却从未遗忘,某种全无相干的轻微信号或扰动,都会诱发内心的警报,产生超过正常的负面情绪,并影响行为。这种反应本是大脑和躯体为保护个人规避伤害而生的机制,但却造成当事人对过去和现实的混淆,成为新的困扰,并不断影响正常生活,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就是这一情况的典型代表。

对受到创伤的人,尽早干预治疗极为重要,如能得到更多的支持,尤其是家庭的支持,则可能会减缓创伤的后续潜在伤害,但目前心理创伤治疗尚无唯一有效的治疗模式,心理治疗由此成为非常重要的一种方式,艺术治疗、阅读治疗等技术也在治疗心理创伤中广泛应用,但这些治疗方式,无一例外都是要花费很多精力、时间和金钱的。

目前精神损害赔偿也只能在侵权起诉中提出,在很多诉讼中还不适用,事实上,人的精神是无法用金钱弥补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以物质形式弥补和减轻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灵的创伤,制裁侵权人,慰籍受害者,法律只有如此调节,方能一定程度弥补受害人痛苦的情感世界。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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