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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资质盗用”乱象频发?——从一起合同纠纷案透视建筑行业诚信危机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以案释法】“资质盗用”乱象频发?——从一起合同纠纷案透视建筑行业诚信危机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431028

近日,甘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资质盗用”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的审理不仅揭露了如今建筑行业存在的“资质盗用”乱象,也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敲响了警钟。

2024年,某建筑公司与某工程咨询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原告聘用被告王某的结构高级工程师证书一本,并对被告王某的身份信息、证书信息、证书使用期限、费用的支付及相关的权利义务作以明确。然而,王某对这一情况却毫不知情,这份看似“你情我愿”的合同却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鉴于原被告行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证书聘用合同无效,原告向被告退还合同价款。

资质盗用,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资质证书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其危害不容小觑。对个人而言,资质证书是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的体现,盗用他人资质,不仅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也会损害其社会评价和职业发展。对企业而言,资质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通行证”,盗用他人资质,不仅面临法律风险,更会损害企业信誉,甚至被列入“黑名单”,失去市场竞争力。对行业而言,资质盗用行为会助长建筑行业的不正之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温馨提示

希望广大从业者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资质盗用”等违法行为,共同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力度,完善资质管理制度,加大对“资质盗用”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社会各界共同监督,发现“资质盗用”行为及时举报,共同维护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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