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拿到的究竟是什么“书”?
法官,我拿到的究竟是什么“书”?
在司法程序中,当事人常常会拿到各种法律文书,其中最常见的是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这三种文书虽然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们的性质、内容和作用却大不相同。本文将通过对比的方式,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三种法律文书的区别。
(民事诉讼案件)
一、定义与性质
判决书
是指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裁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民事案件中确定被告是否应偿还债务等。
调解书
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自愿协商且不违法法律规定的结果,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确认。
裁定书
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程序问题或者部分实体问题作出裁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处理不予受理、管辖异议、保全和先予执行等问题。
二、内容特点
判决书
内容详实厚重,开篇详述原被告信息、案由、案件由来,继而围绕双方证据展开质证、辩论等环节,对事实认定抽丝剥茧;最后依据法律条文,详细阐述判决理由,多维度论证结果。
调解书
聚焦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开篇点明纠纷背景后,重点铺陈和解条款,如履行期限、方式等,语言平实易懂,旨在精准落实双方合意,快速促成矛盾化解。
裁定书
内容相对简洁精炼,针对所涉程序问题,扼要陈述当事人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直陈裁定依据与结论,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司法效率。
三、生效条件
判决书
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自上诉期届满后生效。
调解书
经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日期为生效日期;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法院审查确认后,记入笔录或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定书
对于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自上诉期届满后生效;不允许上诉的裁定若采用口头形式,自作出并记入笔录即生效,若采用书面形式,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效力。
四、救济途径
判决书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已生效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调解书
对已生效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裁定书
对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这三类裁定,当事人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已生效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部分裁定书虽不能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