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预防法如何应对?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预防法如何应对?
近日,河北邯郸3名初中生涉嫌杀害同学这一社会事件的发生,让未成年人犯罪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日前在基层调研时表示,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积极协调推动专门学校建设,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加大教育矫治力度,携手各方坚决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势头。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如何?涉罪未成年人有何特征?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有何变化?南都大数据研究院梳理了我国近十年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数据,带你一同了解涉罪少年的背后。
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近10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及占比整体呈下降趋势。2013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5.6万人,占同期犯罪人数比重为4.82%,到2022年这两个数据均分别降至2.8万人、1.94%。
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田相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中所占的比例不到2%。这远低于西方国家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在10%以上的比例。”
从主要罪名类型来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类别较为集中。2022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中,盗窃罪、聚众斗殴罪、强奸罪、抢劫罪及寻衅滋事罪分别居前五位,累计占比近七成。与2020年相较,强奸罪所占比重有所提高,从9.5%增至11.6%。
值得一提的是,自2017年纳入统计范围以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起诉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均呈大幅下降趋势。2022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人数271人、提起公诉人数为684人,分别较2017年下降93.48%、88.46%。
在年龄方面,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南都大数据研究院梳理了近10年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发现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14-16周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数量,在2014年至2018年持续下降后,2019年开始出现反弹,占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比例现已连续2年(2021年至2022年)保持在10%以上。
涉罪未成年人特征
南都大数据研究院梳理了近几年引发社会关注的多起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发现相关新闻报道在描述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时,多有着“父母离异”“父母在外务工”“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等字眼。例如,邯郸初中生遇害案中,三名未成年嫌疑人均为留守儿童;陕西6岁男童遭13岁邻居杀害一案中,作案嫌疑人杨某“自幼父母离异,母亲在外打工,长期与外公外婆居住”。
据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数据,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全国法院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来自流动式家庭、离异家庭、留守家庭、单亲家庭及再婚家庭的未成年人数量分别排名前五。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北京密云法院刑事审判庭(少年法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刘珍君近日在接受媒体专访时指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监护人监护意识不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据其透露,密云法院近五年判处的38名未成年罪犯中,67%的未成年被告人来自离异家庭。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委托专业机构完成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也指出,2020年1月至2022年10月未央区检察院审查逮捕的122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88%来自问题家庭,普遍存在家庭监护缺失或不当等问题,是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因素。
法律应对与社会支持
罪错未成年人既是社会的危害者,同时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近年来,检察机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最大限度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对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的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南都大数据研究院梳理发现,2023年涉罪未成年人不捕率、不诉率、附条件不起诉率分别为58.5%、50.6%、37.4%,较2018年分别增加24.37个、27.61个、25.25个百分点。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2018至2022年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7.1万人,超过97%的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走上正途,附条件不起诉的特殊预防和矫治功能得到了充分发挥。
除了教育挽救,依法惩戒也是必要手段。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由14周岁降至12周岁,明确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今年3月1日高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宫鸣表示,对于实施严重犯罪、性质恶劣、不思悔改的未成年人,依法惩治、该严则严,2023年共批准逮捕2.7万人、提起公诉3.9万人。“坚持依法惩戒和教育挽救相结合,对涉罪未成年人宽容不纵容。”
社会力量参与
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依法实施差异化干预的前提是,准确把握罪错行为产生的社会背景、心理动因、形成过程与社会后果,而这都离不开专业化社会工作组织的介入。在我国,引入专业化社工组织介入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作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深化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
专业化社工组织在世界某些国家中已成为连接司法机关与个人的重要桥梁。在我国,引入专业化社工组织介入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作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深化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
一是专业化社工组织可以在源头上介入预防未成年人罪错行为。以往强调专业化社工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环节,往往侧重于对服刑后的再犯或者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的社会矫治教育,而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干预、行为矫正方面重视不够。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不仅要关注涉罪未成年人将来的社会融入问题,也要从犯罪预防的角度思考如何调动社工组织的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从现实来看,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很复杂,但大多数源于原生家庭环境出现了问题。因此,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重点关注这些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问题。专业化社工组织在对“问题少年”的心理关爱、危机干预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专业优势,通过借助专业化社工组织的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生活环境建设、实施心理干预,有利于他们的心理健康,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是专业化社工组织能够提出专业的社会调查报告,有利于辅助办案人员作出决策。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但是,实践中如何考察未成年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不大”以及如何从心理层面认定未成年人确实有“悔罪表现”,不仅需要依靠办案人员的自由心证,更需要借助专业化社工组织的力量。一方面,通过吸纳专业化社工组织的参与,有助于避免办案人员社会经验知识的盲区,补强自身办案的综合性社会知识;另一方面,通过吸纳专业化社工组织力量,可以发挥其专业优势,开展社会调查、心理干预与危机处理,从而为办案人员准确判断未成年人的罪错形态提供参考。因此,在办理涉罪未成年人案件中,应积极吸纳专业化社工组织参与涉罪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有利于辅助办案人员作出科学决策、精准适用法律。
三是专业化社工组织可有效服务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当前,预防未成年人服刑后再犯,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的重要内容。服刑后的未成年人,往往需要再社会化,否则,其社会融入度较低,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大。为了预防未成年人服刑后再犯罪,应站在重塑未成年人可持续生活的角度,建立未成年人服刑后的社会支持服务体系。其中,引入专业化社工组织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进行矫治,同时,对其生活或者就业进行帮扶,有助于增强服刑后未成年人的社会融入感,促使其回归社会正常轨道。
为进一步强化专业化社工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
要健全相关制度与保障机制。一是要结合我国检察机关办案实际,明确社工组织参与检察机关办案的具体情形和案件分类处理标准,并通过建立专业化社工组织参与司法机关办案的信息交流平台,不断畅通和优化双向交流机制。二是合理借鉴域外专业化社工组织的制度经验,在制度层面明晰社工组织提供专业性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及其法律定位,并将社工组织参与司法机关办案的具体流程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进行有效衔接。三是主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帮助解决专业化社工组织在办公场所、队伍建设以及专业能力建设等方面必要的经费支出,进一步激发专业化社工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的积极性。
要适应网络社会变化提升自身专业服务能力。在数字社会背景下,如何帮助“网瘾”青少年正确地看待与使用互联网和数字技术,避免产生形态各异的网络犯罪行为,是新时代专业化社工组织介入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的重点工作。对此,一是社工组织要持续强化自身的学习能力,主动适应数字技术和网络社会的发展,学习网络虚拟技术和环境构造的社会原理,不断深化认识网络社会背景下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动机与成因;二是社工组织要善于在现实物理空间中构筑适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矫治场域,让涉罪未成年人尽快走出网络
国际经验借鉴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副所长高文研究员和国外犯罪与刑事司法工作研究室主任葛向伟研究员应邀于2024年10月28日至31日,赴乌兹别克斯坦首都塔什干,参加由乌兹别克斯坦犯罪学研究所和乌兹别克斯坦内政部共同组织的第一届“全球犯罪学的先进经验”国际论坛。该论坛致力于交流全球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先进经验与最佳实践,并对使用最新科技手段预防和打击犯罪进行展望,为全球更好地应对犯罪提供有价值的综合性科学解决方案。
会议期间,高文研究员作了“中国预防犯罪的成功经验”的主题发言,重点从我国犯罪治理的目标、刑事政策的调整、矛盾化解的策略(重点是“枫桥经验”)、预防青少年犯罪、严惩腐败犯罪、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刑罚执行工作、开展重新犯罪调查研究等方面,介绍了我国近年来犯罪预防和治理实践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受到与会代表的高度关注和赞赏。乌兹别克斯坦内政部副部长和乌兹别克斯坦犯罪学研究所所长分别会见了我方代表团,双方就建立长期交流与合作关系深入交换了意见。
对策建议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应当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引导,培养孩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学校则应加强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积极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通过举办公益讲座、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为未成年人提供帮助和支持。
比如,学校应该举办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邀请法治副校长、律师为未成年人讲解法律知识。家长则可以与孩子一起参加亲子活动,增进亲子关系并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
再比如,我们作为律师,应做好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积极深入村(社区)做好普法宣传,重点关注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心理活动和行为活动,帮助误入歧途的青少年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结语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机关共同努力,形成合力。通过教育、矫治和社会支持等多种手段,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这不仅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是对社会未来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