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个人破产新规:为“诚实而不幸”者提供重生机会
深圳个人破产新规:为“诚实而不幸”者提供重生机会
近日,深圳个人破产制度再次迎来重要进展。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清算案债务人呼某的免责考察期被延长至今年11月8日。这一决定不仅体现了深圳在个人破产制度探索上的持续创新,也为全国范围内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宝贵经验。
从首例破产案看深圳创新
2021年11月8日,深圳中院宣告债务人呼某破产,成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后首位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人”。根据条例规定,自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然而,由于呼某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相关义务,深圳中院决定将其免责考察期延长。
个人破产制度的深圳模式
深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率先探索个人破产立法,为全国提供了可借鉴的模式。据统计,截至2024年9月,深圳破产管理署共组织完成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3605人次,为债务人提供了清晰的申请路径和专业指导。
创新举措防范逃废债
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逃废债问题,深圳建立了严格的防范机制。例如,2023年5月,深圳破产管理署创建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制度,面向公众提供“普法宣传+面谈调查+填报指导”等综合性公益服务。此外,深圳中院始终坚持重整、和解优先的原则,引导债务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债务问题。
案例彰显制度价值
梁某某个人破产重整案是深圳个人破产制度成功实践的典型案例。梁某某因创业失败负债75万元,在法院和管理人的帮助下,通过重整计划提前15个月清偿了全部借款本金。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对“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救济理念。
未来展望与挑战
随着《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深圳的实践经验将为全国立法提供重要参考。然而,如何在保护债务人权益的同时防止逃废债,如何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仍是未来需要持续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不仅为陷入债务困境的个人提供了重生的机会,也为我国构建更加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贡献了智慧。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我们有理由相信,个人破产制度将在激发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