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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福星公寓70租客被要求限期搬离,涉“买卖不破租赁”争议

创作时间:
2025-01-22 06:16:40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广州福星公寓70租客被要求限期搬离,涉“买卖不破租赁”争议

近日,广州天河区福星公寓70多位租客被要求限期搬离的消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据报道,该公寓房东陈女士于12月22日在租客群内发出通知,要求所有人在12月31日前全部搬离。这一突如其来的通知让租客们措手不及,尤其是对于那些合同尚未到期的租客来说,更是难以接受。

据租客付先生介绍,他是今年4月20日入住福星公寓的,合同约定到12月19日到期。虽然合同已经到期,但由于没有及时续签,他选择继续在公寓居住并按时支付租金。然而,12月20日,房东突然通知所有住户需要在31号前搬离。付先生表示,由于白天需要上班,根本没时间找房子,最后不得不花费800元通过中介寻找新的住处。搬家还额外支出了400多元的费用。在退还押金时,房东要求他在合同上写明“本合同双方同意解除”并签署姓名,最终只退还了2300多元的押金。

这一事件引发了公众对“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关注和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意味着,即使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原租赁合同仍然有效,新房东也应当保证原租客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北京策略(南京)律师事务所朱雪律师表示,原房东陈女士在原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擅自解除与租客的合同,且没有法定或约定的解除依据,构成违约。为此,陈女士不仅需要退还剩余租金、押金,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外,还需要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租客造成的损失,如搬家费、为找新住所的误工费、重新寻找房屋期间的临时居住费用等。

对于合同已过期但仍在按时付租金续住的租客来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租赁期间届满后,承租人继续按月支付租金,房东无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转为不定期。房东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租客,为租客预留充足的找房、换房时间。10天的时间显然不是合理期限,陈女士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对合理期限的规定。

那么,面对这样的情况,租客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廷彦律师建议,租客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维权:

  1. 协商解决:首先尝试与房东进行沟通,说明“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争取达成一致意见。

  2.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如果房东以签署不追偿协议为押金返还条件,该协议可能因胁迫或显失公平等违背租客真实意愿而被撤销。

  3. 保留证据:在维权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房东的通知等,这些都可能成为维权的重要依据。

  4. 寻求媒体关注:通过媒体曝光,引起社会关注,增加维权的力度。

这一事件再次凸显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重要性。在房屋租赁市场中,租客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这一原则为租客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然而,要真正实现这一原则,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对于房东来说,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租客的合法权益;对于租客来说,要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对于相关部门来说,要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行为,维护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

此外,这一事件也提醒我们,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买卖不破租赁”,保护租客的合法权益,维护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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