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被告签字并伪造证据,罚!
模仿被告签字并伪造证据,罚!
在法律面前,任何弄虚作假的行为都将付出应有的代价。近日,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当事人刘某某模仿被告签字并伪造证据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0000元的决定,有效维护了公平正义,捍卫了法律权威。
“伪造证据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本院最后再问你一次,借条上被告的签名是不是你模仿签的?”法官义正词严的问道。
“是我模仿签的,我知道错了”,原告刘某某沉默了一会悔恨的回答道。
近日,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当事人刘某某模仿被告签字并伪造证据,严重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依法作出了罚款30000元的决定,有效维护了公平正义,捍卫了法律权威。
案情回顾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某等人偿还其借款本金40余万元及利息,并提供了借条等证据。在法庭质证阶段,被告张某某等人提出,借条上的签字并非被告本人所签。
为了查明事实,审理法官多次向原告刘某某释明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但是原告刘某某仍然拒绝承认其模仿签字。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经被告张某某等人申请,法院准许对借条上签字进行司法鉴定。“刘某某,你可想清楚了,模仿签字是能鉴定出来的,一旦司法鉴定结果出来,确为你伪造签字,你除了要承担鉴定费用,涉嫌伪造证据,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还要被追究法律责任,孰轻孰重你可要考虑好”,于是便发生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刘某
被告签字是我模仿签的,我错了,法官
法官
法院审理案件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岂容你弄虚作假
因原告刘某某的行为已经严重妨害到了人民法院正常民事诉讼活动,为严惩虚假诉讼、伪造证据这种行为,达到惩戒教育目的,法院依法对刘某某作出罚款30000元的决定,对其涉嫌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行为也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容不得半点弄虚作假。今后,利通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对妨害司法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保障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为进一步构建诚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