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白 wenxiaobai
资讯
历史
科技
环境与自然
成长
游戏
财经
文学与艺术
美食
健康
家居
文化
情感
汽车
三农
军事
旅行
运动
教育
生活
星座命理

股权退出机制,你真的懂吗?

创作时间:
2025-01-21 23:20:06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股权退出机制,你真的懂吗?

股权退出机制是创业公司股权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当股东希望退出时,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和现有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如果缺乏明确的退出机制,可能导致公司股权难以转让、股东纠纷增加,甚至出现外部不相关人士掌控公司股权的风险。因此,在创业公司的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中,提前设立合理的股东退出机制,至关重要。

01

股权退出机制的重要性

股权退出机制是创业公司股权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当股东希望退出时,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和现有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如果缺乏明确的退出机制,可能导致公司股权难以转让、股东纠纷增加,甚至出现外部不相关人士掌控公司股权的风险。因此,在创业公司的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中,提前设立合理的股东退出机制,至关重要。

02

常见的股权退出方式

  1. 股权转让
    股东向他人转让股权是退出公司最直接和最常见的方式。股权转让不改变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及公司资产规模,仅公司股东结构发生变化。
    股权转让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对内转让只要转让股东之间达成合意,无须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也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2023年新《公司法》删除了“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程序规定,但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强的特征,要求转让人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 定向减资
    减资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依照法定程序降低注册资本总额的行为。现行《公司法》框架下,公司可以进行定向减资,股东藉此实现退出公司的目的。有关裁判要旨道明了允许定向减资的主要理由:一是2018年《公司法》未明文规定不得减去某个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在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原则指引下,应认定并未禁止定向减资。二是公司如何进行减资是公司自治范畴,只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司法不应过度干预。
    2023年新《公司法》明确原则上不得定向减资。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这意味着,原则上公司应当进行等比例减资,股东难以直接通过定向减资实现投资退出。但是,一刀切的等比例减资无疑会妨害股东处分权,也违反股东意思自治,所以,前述条款亦明确“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规定。因此,建议投资人未雨绸缪,提前在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中约定特定情形下的定向减资权,为将来可能出现的撤出投资需求多留一条退路。

  3. 股权回购
    股权回购是一种特殊的股权转让,股东作为转让人向公司转让该公司的股权,其本质是股东取回出资并退出公司的行为。
    现行《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对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作出具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上述情形,虽然公司股东会按照资本多数决作出了合法决议,但这些决议如果与投了反对票的股东的合理利益期待不符,这些股东就可以行使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要求公司回购股权从而退出公司。

  4. 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基于特定事由的产生而停止业务活动并依法清算、注销,或者在特殊情形下直接注销的法律程序。公司一经完成清算、注销等法定程序,股东自然全部退出,从此各奔西东。
    2023年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了公司解散五类事由:(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这些事由中,前三项情形属于自行解散,第四项为行政解散,第五项为司法解散,二者都属于强制解散。

03

设立股权退出机制的关键要点

为防止上述风险,创业公司在设立退出机制时,应当在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纳入以下关键条款,以确保退出过程的有序性和合法性。

  1. 优先回购权
    优先回购权是防止外部股东进入公司的一种有效机制。该条款规定,当现有股东决定退出时,公司或其他现有股东有权优先购买该股东的股份。优先回购权能够确保股权在内部流转,避免不相关的外部人员干扰公司管理。
    操作细节:回购价格通常由事先设定的公式或独立第三方的评估决定,确保交易过程的公允和透明。常见的定价标准包括公司净资产价值、市场价值或基于最近一轮融资的估值。

  2. 股份转让限制
    股份转让限制条款通常要求股东在转让股份时,必须先通知公司或其他股东,并获得批准。该条款能够有效控制股东退出过程中股份的流向,防止竞争者或不符合公司利益的第三方进入公司股东结构。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规定,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在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在股东协议中规定此类限制符合公司法精神,并能够有效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3. 股权回购机制
    公司在股东退出时,可以设立股权回购机制。这一机制允许公司根据股东退出的意愿,通过回购的方式收回股份。回购机制不仅可以保持公司股东结构的稳定性,还能避免外部力量的干扰。
    灵活性设计:考虑到公司的现金流状况,回购机制可以设计为一次性回购或分期回购。对于初创公司,可以设立分期回购机制,即公司可以根据未来的盈利或融资情况,逐步回购股东股份,减轻财务压力。

  4. 离职股东的股权处理
    在创业初期,特别是对于创始人或核心管理团队,设立“锁定期”(vesting)条款是常见做法。锁定期内,离职股东不能立即全部出售股份,未归属的股份将由公司回购或取消。这不仅可以防止创始股东在公司初期退出带来的动荡,还能确保公司有足够时间调整管理团队。
    逐步兑现机制:创始股东的股份可以根据其服务年限逐步归属,确保创始人持续为公司付出。如果创始人提前离职,则其未归属股份可以回购或重新分配给其他股东,确保公司不会因为核心团队成员的退出而面临过度股权流失。

  5. 股权退出时的估值机制
    在股东退出时,股份定价往往是引发争议的焦点。为避免估值纠纷,公司应当在合伙协议中提前设定股份估值的计算方法。常见的估值方式包括公司净资产法、市场价格法或最近一轮融资的估值基准。
    第三方评估:公司可以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保退出时股份的定价公平、透明。通过独立评估,股东之间的分歧可以得到合理调解,避免因估值问题引发的法律争端。

  6. 优先购买权与清算机制
    在公司决定不回购退出股东股份时,其他现有股东应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确保股权在现有股东之间流转,防止外部势力进入公司。同时,在没有现有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设立清算机制,以合适价格出售股份给第三方。

  7. 特殊事件的退出条款
    设立特殊事件退出机制,在股东发生重大事件(如破产、刑事定罪、死亡等)时,公司有权强制回购其股份。这一机制能够有效防止股东个人问题对公司运营产生影响。
    继承权退出安排:股东去世后的股份继承也可能带来问题。如果没有明确的继承安排,公司可能面临不适合的继承人参与股东决策。因此,建议设立继承条款,确保公司能够优先回购已故股东的股份。

04

实际案例分析

以某技术初创公司为例,该公司在早期设立了明确的退出机制。在公司创始人之一决定因个人原因退出时,公司通过行使优先回购权,顺利以市场公允价格回购了其股份。这一机制的实施不仅保持了公司控制权的稳定,还避免了外部竞争者进入公司股东结构。通过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的独立估值,避免了因股份定价产生的争议,确保了各方的权益。

05

对创业公司的建议

股权退出机制是创业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退出机制可以有效避免公司股权结构的紊乱和股东之间的纠纷。通过优先回购权、股份转让限制、回购机制和合理的估值方法,创业公司可以确保股东退出时股权流转的有序性和公允性,防止外部力量的干扰。在设立退出机制时,创业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并与法律顾问合作,确保退出条款的合法性和执行力。

© 2023 北京元石科技有限公司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29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