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索要值班费被拒,法院:值班不等于加班
员工索要值班费被拒,法院:值班不等于加班
假期里,有的人出门旅游赏美景,有的人宅家睡觉追剧,有的人堵车回家团圆。然而,却有部分人,在大家享受休假的时候因工作需要值班或加班。虽然被安排工作的人暂时放弃了假期休息,但他们往往会得到法定节假日的数倍工资作为补偿。然而,事实上,这些补偿并不如其所想。
祝某于2007年11月加入北京某公司任前台,至2014年9月30日,公司安排祝某和其他三名员工在周末及节假日轮流值班,并按每天30元支付工资。2015年9月,公司因劳动合同到期解雇祝某。祝某随后提起仲裁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6万余元。公司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否认祝某加班,称已支付值班费。
此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值班非加班,不支持祝某的加班费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既然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为何还是无法拿回其值班的费用呢?其实这就要区分好值班和加班的界限了。
值班,并不属于法律概念,一般是指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防火、防盗或为应对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而临时安排的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这些工作通常与劳动者的本职岗位无直接关联,或者包括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一定联系,但在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例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加班,是一个法律概念,指的是在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之需,要求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履行其本职工作,执行与生产或经营活动相关的任务。
因此,要准确判断是加班还是值班,关键在于考察员工是否继续履行原岗位上的职责,是否承担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以及是否有权进行休息。
对于加班或者值班有了准确的判断后,才可以对劳动者的报酬进行补偿。
加班报酬的支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这意味着,一旦确定员工存在加班情况,用人单位必须依据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加班报酬。这一报酬的计算方式是以员工的工资为基础,再乘以相应的法定比例。
通常情况下,值班报酬的金额会低于加班报酬。关于劳动者值班的安排、权利及补偿等具体问题,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些事项主要依据用人单位的内部制度或惯例进行管理。尽管如此,用人单位仍可采取调休、补休、值班福利等多种方式,以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并体现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