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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受阻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对拒不配合方处以罚款拘留

创作时间:
2025-01-22 07:27:28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探望权受阻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对拒不配合方处以罚款拘留

强制执行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网友咨询:

对子女的探望权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受阻或被“剥夺”,首先可以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法院判决后,如果对方仍然阻止行使探望权,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实践中,对于拒不配合权利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可以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如果监护人拒不配合,法院可依据诉讼法对拒不履行判决的监护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

补充说明: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探望权的中止,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是中止探望的法定理由:

  1. 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影响子女健康的;
  2. 探望权人个人品德严重败坏,对子女造成不利影响,身心伤害的;
  3. 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 探望权人与子女关系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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