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播剧《国色芳华》未经许可使用书籍设计,作者要求道歉
热播剧《国色芳华》未经许可使用书籍设计,作者要求道歉
近日,热播剧《国色芳华》因妆造被指抄袭而引发热议。1月12日,《中国妆束:大唐女儿行》作者左丘萌在社交媒体上指出,该剧未经许可使用了其著作中的设计,并强调书中内容虽基于文物和历史记载,但属于二次创作,商用需授权。
对此,剧方于1月13日回应称,在参考书籍时误将学术研究示意图当作文物复原图,导致争议,对此表示歉意。同时,他们感谢作者左丘萌及绘者末春为剧集创作提供的参考,并承诺未来会更加严谨地处理版权问题。
这一事件引发了网友热议,有人认为剧方态度诚恳且及时,值得肯定;也有人提醒创作者应严格遵守版权法规,尊重原创劳动成果。
事件经过
1月12日晚,左丘萌在社交平台上发文,指出《国色芳华》的妆造涉嫌抄袭其作品《中国妆束:大唐女儿行》。她表示,书中内容虽然基于文物和历史记载,但属于二次设计,如果用于商业用途,需要事先获得授权。左丘萌还提到,这是朋友拿着剧照来问时才发现的,但她强调不希望此事波及演员。
针对这一指控,剧方迅速作出回应。1月13日上午,《国色芳华》官方微博发布致歉声明,解释称个别角色造型确实参考了《中国妆束:大唐女儿行》,但在参考过程中误将相关学术研究示意图当作文物复原图。剧方表示,对于造成的误解深感歉意,并向书籍作者左丘萌、绘者末春表示感谢。
随后,左丘萌在社交媒体上回应称,虽然她之前多次遭遇侵权,但这次剧方的回应很及时,态度也很好,她愿意相信这是无心之失。
版权争议分析
这一事件引发了公众对影视剧中妆造版权问题的关注。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元辉在接受封面新闻采访时表示,本案中涉及的造型图像,如果属于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就应该受到保护。即使是纯粹的造型、妆发,只要以一定的形式创作和固定下来,具有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就可以被认定为作品。
陆元辉律师进一步解释,剧组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这些造型,可能构成侵权。根据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一般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重庆三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园也表示,《国色芳华》未经《中国妆束:大唐女儿行》著作权人许可,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擅自使用作品,构成侵害著作权人著作权的行为。虽然剧方后来发布了致歉声明,但这并不能成为其侵权的合理理由。因为无论是否误认,只要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人的独创性作品,且该使用行为具有商业性质,就构成了侵权。
行业反思
左丘萌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的确有很多影视从业者不注重版权,她作为作者深受其害。她呼吁影视行业应按程序办事,版权使用亟待规范。她还提到,如果按照规范,把版权使用程序提前,事前找顾问更好。她表示自己其实挺乐意给剧组当顾问,甚至做设计,但这一行很奇怪,中间商倒手作者知识产出赚取差价的现象屡见不鲜。
这一事件也提醒了所有创作者和使用者,在创作和使用他人作品时,一定要尊重他人的著作权,依法获得授权或许可。
事件意义
《国色芳华》妆造风波虽然给剧方和作者带来了一定困扰,但这一事件也推动了行业对版权保护的重视。它不仅让公众更加了解妆造设计的版权属性,也促使影视行业反思版权使用规范。通过这一事件,我们看到,及时沟通和积极回应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同时,这也为未来类似问题的预防和解决提供了参考。
在文化创作日益繁荣的今天,尊重原创、保护版权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推动文化创新和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我们期待,通过各方共同努力,能够建立更加完善的版权保护机制,让创作者的劳动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