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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院案例看消费者权益保护——网购的珠宝不能退?

创作时间:
2025-01-22 05:18:20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从法院案例看消费者权益保护——网购的珠宝不能退?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让我们通过一个真实案例,了解如何在网购过程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生活中,你遇到过无良商家吗?
你是如何解决的?
作为消费者的我们
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维权”一词与每一位消费者息息相关。生活中大家可能有遇到过自身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如:网购买到“假货”、买东西出现商品质量问题、卖家虚拟发货等。

为了提高群众的维权意识,增加自身权益保护知识,勐腊县人民法院开设『3·15消费者权益保护专栏』,通过以案说法,带大家“擦亮”眼睛,甄别消费过程中的“陷阱”。

案例一:网购珠宝要警惕

基本案情

原告:卢某
被告:Z玉器珠宝店

原告卢某通过抖音直播间向被告Z玉器珠宝店购买了三件和田玉挂件,联系商家客服后被引导添加微信,跳过抖音平台进行线下微信交易。

在购买前原告明确需要购买的是无纹无裂完美的产品,在购买前也在直播间询问了主播,但主播没有告知货品有任何瑕疵。原告向被告客服确认货品是否为无裂纹,被告客服回复确定商品无裂纹,于是原告下单支付。

原告支付后,被告通过快递的形式向原告邮寄购买的货品,收到货品开箱后,原告发现收到的是瑕疵问题货品,遂向客服要求更换,被告客服说要问公司,之后答应更换。

被告答应更换后却长时间未发货,在原告追问下,被告客服拖延时间,并欺骗原告已发货。但随后以公司不同意更换为由,表明现金代购不退不换,期间把原告退回的货品又反复寄回原告处两次,原告均拒收。

裁判结果

勐腊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的和田玉挂坠,双方在微信中确认交付的和田玉挂坠存在瑕疵,被告未按照原告要求交付标的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一条、第六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判决:

被告Z玉器珠宝店向原告卢某退还货款1408元。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购物的不断普及,网络消费已经成为市场消费的重要渠道。但因网络购物具有线上进行、非实物性等特点,因此在网购时应选择信誉较好的商家。如果在网购中买卖双方发生纠纷,应依法维权、妥善化解。

网购需谨慎,作为消费者,在网购珠宝玉石等贵重物品时,应当从正常渠道选择售后服务完善的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并查验商品的相关证书;作为商家,应严把质量关,以诚待客,以信取利。遇到问题双方及时沟通,互相理解,友好协商,共同营造和谐的网购环境。

如果消费者权益确实受到损害,应及时保留好交易记录、聊天记录、购物发票、快递单据等相关证据材料,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消费者维权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拨打12315投诉电话,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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