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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平台订房超出下榻酒店的取消时限,是否可以主张全额退款?

创作时间:
2025-01-21 21:27:42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在网络平台订房超出下榻酒店的取消时限,是否可以主张全额退款?

随着网络的发展,人们在出行前一般都会通过网络平台提前预定酒店。但"计划赶不上变化",由于种种原因行程发生变化无法按计划出行也是常有。已预付的房费是否能找网络平台或者酒店退回?

近日,阳朔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旅店服务合同纠纷,原告李梅(化名)因行程变化无法按时入住酒店,要求酒店全额退还房费。李梅的诉请法院是否应当支持?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图源网络 侵删)

2023年9月15日,李梅通过网络平台预定了阳朔县某民宿酒店国庆黄金周期间的房间,并支付房费2328元。入住前一日,李梅以"我的行程有变"为由向酒店申请取消订单,酒店以超过取消时限为由拒绝退订,表示可以代卖,但李梅坚持退订退款。李梅认为,酒店的"不可取消"规则属于格式条款,侵犯了其公平交易权,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酒店全额退还房款2328元。

法院审理

关于"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原告在预定酒店房间时知晓平台规定的取消政策,同时在酒店预定成功后,消费者的订单界面也会在明显处显示取消政策信息,原告在庭审中也表示看到了不可取消条款弹出,并悉知处打了钩。可见,该格式条款对涉及到消费者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平台及商家已经尽到了注意和提醒义务,原告关于"没有注意不可取消条款"的诉称,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公平交易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原告是在对商品的规格样式皆了解的情况下预定了被告处房源,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合同条款约束的是原告、被告双方,即原告需支付合理价款,若需要取消则需在规定时间内操作;被告不可随意取消原告订单并应提供相应房间供原告入住。原告关于有损其公平交易权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责任的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订房合同约定,取消订单应在入住前5天退订,原告如需取消订单有充足的时间,原告在入住前一天才提出,会导致被告酒店房间空置,造成被告房费损失。原告因自身原因取消订单,其"自身原因"并非法定事由或者不可抗力,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关于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因而其取消订单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考虑到李梅没有实际入住被告酒店,没有享受付出价款后应享受的服务,同时黄金周的酒店房价远高于日常房价,存在溢价,若由其承担100%违约责任则明显过重,根据公平原则,对其应承担的责任,法院酌定以70%为宜。根据相关法律依据和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阳朔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在扣除平台抽成后,被告退还原告房费628.7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看似普通的活动,如网购、订房、邮寄快递等,无论是口头约定还是签订书面协议,都会构成法律上的合同关系,对订立合同的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能随意变更和取消,否则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同时,经营方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如需协商解除合同,各方都应遵循民法典规定的诚信、公平原则,在考虑具体合同情况的基础上,合理分担实际损失。限制消费者解除权的行使、任意规定合同解除消费者应承担的退款比例等,对消费者均不发生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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