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民事诉讼中的重要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民事诉讼中的重要送达方式
送达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也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民事案件、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公告送达作为民事诉讼的送达方式之一,如何进一步规范完善公告送达工作,对于做好做实“公正与效率”、有效防止民事案件“程序空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什么是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时或者在穷尽其他法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法院发出公告将送达内容告诉社会公众,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
人民法院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依法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对于原告主张被告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核实。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通常是指受送达人没有音讯,无法以电话、邮寄等方式联系。其原因既可能是受送达人确实不知道送达情况未能主动联系法院,也可能是由于通讯条件等客观原因暂无法与法院联系,还可能是为了逃避诉讼故意不与法院联系或躲避法院工作人员的主动联系。下落不明的状态应具备时间意义上的延展性,只有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时间,法院才能认定该“下落不明”为法律意义上的下落不明。
“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一般是指法院已经穷尽了所有能采取的方式,即采取了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法定送达方式,仍旧无法实现送达。
公告送达的具体操作
公告期
公告送达期限一般为30天;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公告期为60天。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可以采用张贴公告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刊登公告的方式。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自然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登记注册地在受理法院所在行政辖区的,可以在该法院公告栏张贴送达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在本市其它辖区的,除在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送达公告外,还需在该当事人住所地辖区法院公告栏张贴送达公告,或者在该当事人住所地张贴送达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在当事人住所地张贴送达公告的,应当张贴在上述地址的明显位置并以拍照的方式予以固定,照片附卷。
受送达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不在本市的自然人,以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登记注册地不在本市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刊登送达公告。
上述各类送达公告同时在上海法院网上发布。
刊登媒体
自2024年1月1日起,除了应在报纸上刊登的法定类型法院公告外,人民法院报不再刊登法院公告,法院公告将全部刊登在中国法院网(子网站人民法院公告网),并同步推送到腾讯网(腾讯新闻)。
刊登法院公告的媒体要严格限定为“在全国范围具有传播力、影响力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包括人民日报社、新华通讯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求是杂志社、解放军新闻传播中心、光明日报社、经济日报社、中国日报社、科技日报社、人民政协报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新闻传播中心、中国新闻社、学习时报社、工人日报社、中国青年报社、中国妇女报社、农民日报社、法制日报社等18家中央新闻媒体单位和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检察日报社、公安新闻传媒中心等3家中央政法新闻单位的主要报纸及其主要网络媒体平台,不再使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法院公告。
费用承担
张贴公告的费用由法院负担;在报纸及网络媒体上刊登送达公告的费用,由申请公告人预先支付。结案时,该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公告送达的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王飞诉被告王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举证、答辩期满(30日)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公开进行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执行异议案例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谢玉姻与被执行人安聚融合(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执行异议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2024)浙0106执异4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执行裁定,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未申请复议,本执行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告送达的挑战与问题
尽管公告送达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如何准确判断“下落不明”:在实际操作中,判断受送达人是否下落不明存在一定难度。有时当事人可能只是暂时失去联系,或者有意躲避,但并不完全符合法律意义上的“下落不明”。
公告送达的效果和局限性:公告送达虽然是一种法定送达方式,但其实际效果有限。由于公告的传播范围和受众有限,真正能够看到公告并通知受送达人的可能性较低。此外,公告送达的期限较长,可能会影响诉讼效率。
当事人权益的保障问题:公告送达可能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参与诉讼,从而影响其合法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在一些涉及重大利益的案件中,公告送达可能成为某些当事人规避责任的手段。
改进建议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告送达制度,可以考虑以下几点建议:
完善送达方式和渠道:在传统公告送达方式的基础上,可以探索更多现代化的送达渠道,如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等电子送达方式。这些方式可以更快捷地通知到受送达人,提高送达效率。
加强公告送达的管理和监督:建立更加严格的公告送达审核机制,确保只有在确实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的情况下才采用公告送达。同时,加强对公告送达过程的监督,确保公告内容的准确性和送达程序的规范性。
探索电子送达等新型送达方式: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送达已成为一种高效便捷的送达方式。可以考虑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电子送达,特别是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公告送达作为民事诉讼中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对于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进步,公告送达制度也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现代诉讼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