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木工板标准
细木工板标准
本文详细介绍了细木工板的相关标准,包括术语定义、分类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等。适用于细木工板的生产、检验和使用,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文档简介
本文件界定了细木工板涉及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分类和命名、组坯指南,规定了外观质量、物理力学性能、胶合强度、有害物质限量等技术要求,描述了试件取样及尺寸、试验方法、检验规则,规定了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生产的细木工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T1927.5 无疵小试样木材物理力学性质试验方法 第5部分:密度测定
- GB/T5849 细木工板
- GB/T18259 人造板及其表面装饰术语
- GB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 GB/T39598 基于极限甲醛量的人造板室内承载限量指南
- GB/T39600 人造板及其制品甲醛释放量分级
- HJ571 环境标准产品技术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
3 术语和定义
GB/T5849、GB/T1825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无醛板 Non-formaldehyde board
以木材或非木材植物纤维材料为主要原料,施加无醛胶黏剂或不施加胶黏剂且不添加含有甲醛成分的其他添加剂生产,并满足本文件的无醛指标限制要求的细木工板,称为无醛添加细木工板,简称无醛板。
3.2 E0级板 E0 grade board
以木材或非木材植物纤维材料为主要原料,施加或不施加胶黏剂,组坯热压成型并满足本文件E0级指标限制要求的细木工板,称为E0级细木工板,简称E0级板。
4 分类和命名
4.1 分类
4.1.1 按板芯拼接状况分为:
- 胶拼细木工板
- 不胶拼细木工板
4.1.2 按表面加工状况分为:
- 单面砂光细木工板
- 双面砂光细木工板
- 不砂光细木工板
4.1.3 按层数分为:
- 三层细木工板
- 五层细木工板
- 多层细木工板
4.1.4 按甲醛释放限量分为:
- 无醛细木工板
- E0级细木工板
4.2 产品命名
按GB/T5849的规定进行。
5 组坯指南
按GB/T5849的规定进行。
6 技术要求
6.1 外观质量
应符合GB/T5849中优等品的规定。
6.2 规格尺寸及其偏差
应符合GB/T5849的规定。
6.3 物理力学性能
6.3.1 细木工板含水率、横向静曲强度、浸渍剥离性能和表面胶合强度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含水率/% | 横向静曲强度/(MPa)≥ | 试件每个胶层上的每一边剥离和分层总长度 | 表面胶合强度/(MPa)≥ |
---|---|---|---|
注:当表板厚度≥0.55mm时,细木工板不做表面胶合强度。 |
6.3.2 胶合强度
6.3.2.1 细木工板的胶合强度指标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
桉木、椴木、杨木、拟赤杨、泡桐、橡胶木、 |
---|
6.3.2.2 其他阔叶树材或针叶树材制成的细木工板,其胶合强度指标值可根据其密度分别比照表2所规定的椴木、水曲柳或马尾松的指标值;其他热带阔叶树材制成的细木工板,其胶合强度指标值可根据树种的密度比照表2的规定,密度自0.60g/cm3以下的采用柳安的指标值,超过的则采用阿必东的指标值。供需双方对树种的密度有争议时,按GB/T1927.5的规定测定。
6.3.2.3 细木工板的每个胶层都需检测。
6.3.2.4 当表板厚度<0.55mm时,细木工板表板胶层不作胶合强度检验,检测其他胶层胶合强度时,试件若从表板胶层破坏且未达到标准要求,则应砂掉或刨掉表板后,再制作试件重新检测。
6.3.2.5 对不同树种搭配制成的细木工板的胶合强度指标值,应取各树种中要求最小的指标值。
6.3.2.6 当测定胶合强度试件的平均木材破坏率超过80%时,则其胶合强度指标值可比表2所规定的值低0.20MPa。
6.4 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E | mg/m |
---|
7 试件取样及尺寸规定
7.1 物理力学性能
按GB/T5849的规定进行。
7.2 甲醛释放量
按GB39598的规定进行。
7.3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按HJ571的规定进行。
8 试验方法
8.1 外观质量、规格尺寸
按GB/T5849的规定进行。
8.2 物理力学性能
按GB/T5849的规定进行。
8.3 甲醛释放量
按GB18580的规定进行。
8.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按HJ571的规定进行。
9 检验规则
9.1 组批
同一批投料生产或同一班次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一致。
9.2 检验分类
9.2.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包括以下项目:
- 外观质量、规格尺寸检验;
- 含水率、横向静曲强度;
- 甲醛释放量(企业可采用干燥器法进行生产控制,但应建立其与1m3气候箱法之间的相关性,以满足本文件的要求)。
9.2.2 型式检验
产品的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第6章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 当新投入生产时;
- 当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动时;
- 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 正常生产时,每年型式检验不少于2次;
-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9.3 抽样方案
9.3.1 外观质量、规格尺寸
按GB/T5849的规定进行。
9.3.2 物理力学性能
按GB/T5849的规定进行。
9.3.3 有害物质限量
从成批样板中随机抽取两张用于制取甲醛释放量、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试件。
9.4 判定规则
9.4.1 外观质量
按GB/T5849的规定进行。
9.4.2 物理力学性能
按GB/T5849的规定进行。
9.4.3 甲醛释放量
按GB39600的规定进行。
9.4.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按HJ571的规定进行。
9.4.5 综合判定
产品的外观质量、规格尺寸、物理力学性能、有害物质限量均符合本文件相应等级要求时,该批产品判定为合格,否则应判定为不合格。
10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10.1 标志
应在产品的一个表面或侧边明显牢固标记产品名称、商标、等级、甲醛释放量级别、产品标准号和生产厂名等。
10.2 标签
每包细木工板应有标签,其上应标明:产品名称、商标、等级、甲醛释放量级别、规格、张数、产品标准号、生产厂名、生产日期等。
10.3 包装
产品出厂时应按产品规格、等级、甲醛释放量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