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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预扣利息应按实际借款额计算

创作时间:
2025-01-22 06:19:08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法院认定:预扣利息应按实际借款额计算

在借款、贷款中,我们常遇到“砍头息”的问题。所谓“砍头息”,即是预扣利息,是指在实际交付借款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最终导致借款人实际收到的借款数额少于书面借款凭证中所载借款本金数额的情形。那么法院对“砍头息”问题是怎么认定的呢?

近日,巨野县人民法院谢集法庭王有泉法官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王某与袁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6月,袁某因收储大蒜之需向王某借款100000元,并约定借期一年、借款利率为10%。王某以现金形式交付借款时,因担心袁某于借款期满后无法足额支付利息,故要求将借期内利息10000元先行扣除,袁某为获得借款而应允,并向王某出具借条“借款100000元、年息10%、借期一年、已收利息10000元”。

后借款期满,袁某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9000元,王某认为袁某“言而无信”“不够朋友”,遂诉至法院,要求袁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000元。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本案中,虽然袁某出具的书面借款凭证中载明借款金额为100000元,但据已查明的事实可知,王某向袁某实际交付借款90000元,因此王某诉请依照书面借款凭证所载金额由袁某承担还款责任,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砍头息”问题作为民间借贷领域的典型问题之一,可能导致借款人负担超出实际借款金额之外利息,严重影响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为法律所禁止。作为借款人,需增强法律意识,准确识别“砍头息”,有意识保存相关证据,一旦权益受损,果断运用法律手段捍卫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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