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一纸借条竟隐藏着陷阱
小心!一纸借条竟隐藏着陷阱
“担保人”和“见证人”傻傻分不清?在借贷法律关系中,出借人为保证所出借钱款能够收回,往往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不少人出于情谊,会同意在亲朋的借条上签字,但由于实践中借条书写并不规范,很多群众不能准确区分“担保人”“见证人”的区别,其法律效力截然不同,一旦误签,就可能承担意想不到的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小李因水果店资金周转需要,在同学小黄处借款5万元,约定一年后还清。为促成本次借贷,小李拉上好友小张见证,三人共同拟写一份借条。随后小李在借款人处签名,小张在担保人处签名。借条签订后,小黄向小李微信转账5万元。
一年后,小李的店铺因经营不善面临倒闭,借款5万元亦无力归还。经小黄多次催问,小李均未还款。故小黄将小李和小张二人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小张辩称:“钱不是我借的,是小李借的,我与本案没有关系。”当被问及“法院担保人处的签名是否是你本人签署?”时,小张回答:“名字是我签的,可是当时只是说让我做个见证,碍于情面也没有仔细看就签字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字即表明了自己担保人的身份,作出了担保的意思表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李归还小黄借款5万元,并由小张在小李不能履行债务时对该5万元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法律解读
担保的形式一般为:人保(保证)、物保(抵押、质押、留置)和金钱保(定金)。本案中,小张提供的是人的担保,即为保证。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因本案借条中未对保证方式作出约定,则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小张需要在债务人小李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替小李履行债务以后,小张可以向小李追偿。
法律提醒
- 签名是个人意思表示的体现,关系到责任的承担与否,需要谨慎对待。
- 签名前应看清合同内容,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签字为见证还是担保,切不可碍于情面而随便签字。
- 确需签名时,签字后捺印指纹更能确保行为人的真实身份,可以更好规避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签名需谨慎,涉及到钱财,必须在借条或其他凭证上明确签字是为见证还是担保,万不能因为人情随意担保,否则自己需要承担相应后果。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