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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助力企业战略升级

创作时间:
2025-01-22 07:57:00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未分配利润助力企业战略升级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所有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指的是企业在实现净利润后,经过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等程序后的剩余部分。这部分资金归全体股东所有,可用于再投资或未来分配。

01

未分配利润在企业战略升级中的作用

未分配利润在企业战略升级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企业内部积累的关键资金来源,还直接影响企业的财务健康状况及股利政策制定。合理管理和规划未分配利润对于平衡股东利益与企业长期发展至关重要。

02

未分配利润助力企业战略升级的案例分析

长安汽车:60亿元募资加速新能源转型

在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变革浪潮下,长安汽车再次加快了转型步伐,深入推进新能源、智能化战略,加速向智能低碳出行科技公司转型。

此前不久,长安汽车发布公告称,拟定增募资不超过60亿元,用于新能源车型开发及产品平台技术升级项目、全球研发中心建设及核心能力提升项目,旨在提升新能源汽车市场的竞争力。

作为我国老牌汽车央企,一直以来,长安汽车在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转型浪潮中肩负重任。此次长安汽车定增募资获得其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的力挺,一方面有了长期资金的支持,有助于其夯实稳健经营发展的基础,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大股东对长安汽车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

从资本市场来看,此举不仅维护了长安汽车的市场形象,提振了投资者的信心,还能实现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值得注意的是,长安汽车还发布了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未来三年,公司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考虑运营和长期发展方面资金需求,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三个原则:一是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二是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三是当期盈利且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根据长安汽车最新发布的11月产销快报,11月实现销量27.73万辆,同比增21.98%;1-11月累计销量超过240万辆,达到243.3万辆,同比增长4.1%。长安汽车旗下有长安启源、深蓝汽车、阿维塔三大新能源汽车品牌,其中,新能源11月销量首次突破10万辆,而1-11月累计销量则突破64万辆。

年产量首次突破1000万辆、市场渗透率破50%大关......如今,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规模化再上新台阶,迎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从市场表现来看,智能驾驶也逐渐成为消费者购车的主导因素,智能化技术能力和搭载应用已成为车企竞争的核心要素。传统汽车产业开始向智能化、网联化方向转型,汽车由传统的交通出行工具,进化为以新能源为基础、智能化深度融合的数智新汽车,为用户提供更综合更全面的服务。

面对未来汽车产业的变革趋势,长安汽车在2017年就开启了“第三次创业——创新创业计划”,向智能低碳出行科技公司转型,深入推进新能源“香格里拉”、智能化“北斗天枢”、全球化“海纳百川”三大计划和“新汽车 新生态”战略,推进“152”全球化布局,积极应对未来全球竞争。

据悉,此次募集的60亿元资金将用于两个项目,助力长安汽车进一步扩充新能源产品谱系,提升公司未来在新能源汽车市场的竞争实力。

一个是新能源车型开发及产品平台技术升级项目,通过该项目的实施,长安汽车将推出多款新能源产品,涵盖轿车、SUV、MPV等多种车型,极大丰富公司新能源产品谱系,助力公司提升新能源产品竞争力,提高市场份额,巩固现有市场地位。

另外一个是全球研发中心建设及核心能力提升项目,通过该项目的实施,长安汽车将重点解决目前制约发展的业务痛点,打造科研设计高地及智能化测试试验基地,满足项目造型设计资源需求,支撑智能化战略落地,加强设计、智能化测试等核心系统业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

此次长安汽车募集资金,势必会加强在新能源、智能化等方面的投入,助力其向智能低碳出行科技公司转型,践行建设汽车强国的使命要求。

外资企业:利润再投资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境外投资者将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境内非禁止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外资企业在适用该政策时,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共性问题。

  1. 应享未享,如何追补享受?

案例:境外A公司持有贵州B公司100%股权,投资成本5000万元。2022年4月,根据董事会决议,B公司将2020年—2022年未分配利润(共2000万元)分配给A公司。A公司将获得的利润全部用于转增B公司实收资本,B公司适用10%的税率履行扣缴义务,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200万元。同年6月,B公司财税人员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点对点”政策推送服务,了解到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后,向税务部门咨询:企业能否申请退还相应税款?

分析:A公司将收到的利润用于增加境内B公司实收资本,是典型的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境内利润,在我国境内进行直接投资的行为,符合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的条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第五条明确,境外投资者按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也就是说,诸如A公司这样,由于不了解税收政策等原因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境外投资者,可以在规定时限内申请追补享受优惠。在办理时,A公司可以自行或委托B公司,向B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相关合同和支付凭证等资料,申请退还已经代扣代缴的税款。

  1. 处置部分投资,如何享受优惠?

案例:境外M公司持有贵州N公司100%股权,投资成本6000万元。2022年4月,M公司取得N公司分配的利润共3000万元,并将该利润全部用于转增N公司实收资本,享受了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2022年7月,M公司将持有的N公司90%股权,转让给位于北京的非关联企业C公司。M公司处置部分投资的业务,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境外投资者部分处置持有的包含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和未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同一项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投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结合本案例,2022年4月M公司将收到的利润转增N公司实收资本后,M公司持有N公司100%股权的价值为9000万元。其中,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的投资为3000万元,未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的投资为6000万元。根据政策要求,M公司处置N公司股权时,应视为先行处置原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的投资(3000万元)。

结合财税〔2018〕102号文件分析,M公司转让N公司股权的行为,相当于收回了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待遇的直接投资,M公司应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3000×10%=30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当境外投资者需要就取得的分配利润补缴税款时,如果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条件,可以申请享受协定待遇,但是仅可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后续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按后续税收协定执行。

  1. 利润周转多个账户,能否享受优惠?

案例:境外P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了两家全资子公司,Q公司和Y公司。其中,Y公司于2022年1月在贵州成立。根据Y公司的章程,境外P公司需要在5年内缴足注册资本10000万元。

2022年7月,P公司决定,把贵州Q公司分配的利润2000万元用于缴纳Y公司的注册资本。同年8月,2000万元由贵州Q公司银行账户划转至境外P公司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并于当天由P公司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汇入Y公司银行账户。那么,P公司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的投资,能否适用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

分析:根据财税〔2018〕102号文件,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5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进一步明确,境外投资者按照金融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再投资资金,并在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的当日,再由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的,视为符合前述规定。

结合P公司这笔投资的划转路径分析,资金首先由Q公司转至P公司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并于转账当天从该账户转至Y公司银行账户,中间并未再向其他银行账户转移,转账时间也符合政策要求,因此可以视同从利润分配企业Q公司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Y公司的账户,可以适用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

03

未分配利润的税务处理

未分配利润需依法纳税,具体方式包括:

  • 按累进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若有特定留存收益税,则需额外缴税
  • 在某些情况下,可延迟至将来纳税

长期不分配且金额较大的未分配利润可能带来以下问题:

  • 影响企业发展和股东信心
  • 存在逃漏税风险
  • 股权转让时增加税务负担

综上,未分配利润不仅是企业内部积累的关键资金来源,还直接影响企业的财务健康状况及股利政策制定。合理管理和规划未分配利润对于平衡股东利益与企业长期发展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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