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白 wenxiaobai
资讯
历史
科技
环境与自然
成长
游戏
财经
文学与艺术
美食
健康
家居
文化
情感
汽车
三农
军事
旅行
运动
教育
生活
星座命理

学生被批评教育后跳楼责任应如何划分?

创作时间:
2025-01-22 00:45:28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学生被批评教育后跳楼责任应如何划分?

一学生因考试作弊被学校处分后跳楼自杀,这一悲剧引发了社会对学校责任的广泛讨论。本文将通过分析类似案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探讨学校在类似事件中的法律责任,并进一步讨论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征兆和预防措施。

责任划分

全程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讲过类似的案例。

案例如下:

某中学生文静,在考试时作弊,被监考老师发现,监考老师如实呈报教务处。

教务处与政教处经过调查后,认为文静作弊属实,给予记过处分。

为了警示大家,学校把处分决定贴在了校园的公示栏里。

文静看到处分决定后就回家了,回家后,在家里跳楼自杀。

文静的父母认为,孩子之所以会自杀,是学校公开处分导致的。学校的行为损害了未成年人文静的心理健康,因此,追责学校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学校赔偿。

案例中的起因和结果,和新闻中的案件极其相似。

那么,学校到底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呢?

就案例中情况,杨立新教授的分析如下:

文静考试作弊,学校记过处分,这没问题。

但现在学校未提前告知文静和她的父母,就直接向全校公示处分,这是流程有瑕疵。

看起来,公开处分确实是自杀行为的原因。

但我要说的是——

按《民法典》的规定,文静的行为属于“受害人过错”,学校是免责的。

同理:

新闻中的孩子违反宿舍纪律,老师批评教育,这也没有问题。

而且,学校没有任何公示批评的行为。

那么结果,我推测——也应该是:学校是免责的。

——当然,如果在批评的过程中,老师羞辱、打骂、针对了新闻中的孩子,那结果就另说了~霸凌孩子,肯定要担责的。

回到案例,杨立新教授详细的解析如下:

文静是受害人,她在考试时作弊,

然后受到学校(行为人)的处分,最后自杀身亡。

虽然学校公开作出处分决定时,

在操作规程上有一定瑕疵,

但是这不属于侵权行为,

而是学校在履行管理、教育学生的职责。

要注意——

如果行为人(学校)的在先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或者行为人虽然构成侵权行为,但受害人(学生)的其他故意行为,比如自杀行为,中断了在先行为与受害人所受损害的因果关系。

有这些情况的,行为人(学校)都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

学校的处分行为,与文静自杀身亡有一定的关联,但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文静的死亡结果,完全是因自己的故意行为,也就是自杀行为导致的。

所以——

学校不用承担侵权责任,文静的父母主张学校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这个案例的最终结果,是学校对自己的行为做了致歉,并基于人道主义向小刚的父母作出了一些金钱补偿,但是没有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相关条文: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受害人故意】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这些都是冰冷的法律条文,抛开责任划分,学校还是需要考虑孩子的心理健康和承受力啊!毕竟是未成年的孩子。

编辑 搜图

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出现的征兆

1、心境障(抑郁症)

抑郁症不是简单的情绪低落,而是一种精神疾病的表现。

它和普通的情绪低落有一个明显的区别:

首先是程度上——

正常人也会有情绪波动,有时候高点儿,有时候丧点儿,但都在可以理解的范围。

而得了“抑郁症”的人,情绪的低落会非常显著。

这个“显著”怎么理解呢?

它可以是患者自己感觉到不对劲儿,“自己都不像自己了”,也可以是熟悉他的人觉得,“这个人变了”。

其次是持续时间上——

一般人丧起来,一天两天就过去了,而抑郁症患者动不动就持续几周以上。

最后是范围上——

一般人的沮丧多数限于情绪体验上,其他方面该吃吃,该睡睡。

而抑郁症患者的丧一定是波及到其他多个方面的,包括精力、体力的不足,还有身体上“查无实据”的症状,尤其多见的是疼痛和消化道症状。

这个现象在青少年里尤其反常。

因为青少年正处在精力最旺盛,身体机能最强,最不该出问题的时候,但是得了抑郁症的孩子却吃不香、睡不着、嗨不起来;

与此同时,他们的脑力也可能变得跟不上,会有注意力、记忆力、反应能力的下降;

想法上也可能会有过度内疚、自责,甚至频繁地想到死亡,出现自杀的念头和冲动。

青少年自杀多数都不是一时冲动,而是严重抑郁的后果。

判断青少年抑郁的一个指征,就是青少年开始频繁地想到自杀。

心理解剖研究已经证实,绝大部分自杀者都患有精神疾病,其中多数是心境障碍,国内的一个权威数据是63%,在国外会更高,能达到80-90%。所以预防自杀,父母应该先从预防和治疗孩子心境障碍开始。

2据2019年的中国精神卫生调查结果显示,焦虑障碍的患病率已经达到了7.6%,比抑郁症还高。

这个病的平均发病年龄是11岁左右。

焦虑障碍这个病在青少年当中非常隐蔽,会隐藏在一些看起来很正常的现象之下默默发展。

比如——

小时候很阳光外向,但是越长大越不爱说话了;又或者,有的孩子对自己要求很高,特别完美主义,做什么事都不能有任何错漏。

这都有可能是焦虑障碍的表现。

作为家长,我们需要关注四种焦虑情况,分别是——

社交焦虑、分离焦、强迫焦虑和特定焦虑。

1)社会焦虑

小时候活泼开朗的孩子,到了青春期就开始变得内向,喜欢宅着。

你可能会觉得,孩子这是长大了。

当然,有些孩子的确如此,他们享受独处,但是区别在于,正常孩子是可以融入同伴的,只是社交需求比较少而已。

而社交焦虑的孩子就不一样了,他们很想融入同伴,但总有一种对负面评价或者当众出丑的强烈焦虑。

换句话说,他们不是不想,而是害怕,所以才会主动回避。

2)分离焦虑

婴儿不愿意离开妈妈,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儿。

随着年龄的增加,这种焦虑会逐渐减弱。

但是部分人的分离焦虑会延续到青少年,甚至成年。

有的孩子十几岁了还跟妈妈睡在一起,否则就难以入睡。自然的,离家独立就成了非常困难的课题

比如青少年离家上学,包括初高中、大学时住校,这些在我们看来再正常不过的阶段,对于分离焦虑的孩子来说,都是不能忍受的,有的甚至还会因此休学。

3)强迫焦虑。

有的孩子特别自律,作业不能有错别字,一字出错,全篇重来。

有的则是特别细致,每做一道题都要反复检查。

遇到这样的孩子,父母大多会有一点窃喜,甚至骄傲,因为这往往是大多数孩子做不到的。

对啊,完美主义怎么了?

这样的孩子不挺让人敬佩的么?

但事实上,这些都可能是孩子因为害怕出错,而采取的预防性的行动,是焦虑障碍的典型症状。

孩子的真实体验是紧张疲惫,而不是享受过程。

等焦虑这根弦绷断的时候,就会出现学业的断崖式下降。

4)特定焦虑。

特定焦虑指的是,针对某种东西或情境的恐惧反应。

比如考试恐惧、幽闭恐惧、密集恐惧等等。

这四种现象早期看起来都无伤大雅,但持续下去,都会给孩子带来主观上的痛苦和客观发展上的阻碍,需要我们多多留意啊~

编辑 搜图

附:杨立新教授的详细解析

针对这条条文,想把杨立新教授详细的解析,分享给大家~

条文是——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杨立新教授说:

这条规则其实表述得不够完备。

条文里说,必须是“受害人故意”才构成受害人过错。

但传统侵权法理论认为,这里应当是“受害人过错”,而不是“故意”。

因为过错范围更大,除了有受害人故意,还包括受害人过失。

也就是说:

“受害人故意” 只是“受害人过错”的一个点,还有两个点是“受害人重大过失”和“受害人一般过失”。

先说说“受害人故意”

它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自身,还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也就就是说,

受害人故意伤害自己,行为人当然不应该承担责任。

针对受害人故意,杨立新教授举了两个真实的例子:

某男子谈恋爱,与女友一起去动物园。

在狗熊笼子前边,狗熊走来走去,

女友说,你不敢踢它一脚。

男子说,这有什么不敢的?

于是——

在狗熊走过来的时候,男子就踢了狗熊一脚。

狗熊没反应,两个人哈哈大笑。

狗熊又走过来,男子又踢了一脚,

结果——

狗熊一口咬住他的脚跟,造成了人身伤害。

你看——

这就是受害人故意引起的损害。

这类损害,由于是受害人故意导致,并且受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所以行为人也就是动物园,不承担责任。责任都由受害人自己承担。

而另一个例子,就是例外——

如果受害人会损害自身,是受到了行为人的引诱,那应当认为损害是行为人故意造成的,而不是受害人故意。

真实案例如下:

某美容师为了销售美容课程,

向潜在客户展示了一种自制美容面膜的方法,

宣称这样做面膜既省钱又效果好,

但没有展开说明注意事项。

某个客户按指导自制了面膜,

结果因为操作不当,皮肤严重过敏。

这个案例,虽然是客户自己做面膜,

按说应该自担风险,

但这是因为受到了美容师的错误指导,

所以——

美容师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

至少是放任了这种损害结果发生。

这时候,行为人就有责任了。

再说说是“受害人重大过失”

它是指——

受害人对于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毫不顾及,以至于造成了自身损害。

真是案例如下:

在景区里,

成年游客不顾警示牌,

趁工作人员不注意,

悄悄越过围栏拍照,

结果失足掉进湖里,造成财产损失,

这就属于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景区不承担责任。

有受害人重大过失,当然就有一般过失的情形。

“受害人一般过失”

顾客用完午餐,急忙赶着离开,

结果出门时把服务员的汤撞洒了,

弄脏了自己的衣服。

这个场景里,顾客不小心撞洒汤,就是一般过失。

而且,顾客的过失行为,还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

所以,餐厅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你看——

不管是受害人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如果行为人完全没有过错,当然免责。

但如果行为人也有过失,

或者与受害人过失相当,

那只会构成我们之前说的过失相,行为人不完全免责,只能减轻部分责任。

受害人过错的构成要件

受害人过错的三种常见类型:

受害人故意

受害人重大过失

受害人一般过失

其实,它们归纳起来就是一句话:

受害人对自身的损害有故意或者过失。

这也是认定受害人过错的其中一个构成要件。

除它之外,

还有两个构成要件我们也需要知道:

一个是,受害人的损害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

就像案例中——

尽管直接导致文静死亡的是自杀行为,并非是学校的处分行为,但是学校的公开处分和文静会选择自杀还是有一定关联的,因此这一要件成立。

假设学校没有处分文静,是文静回家后没有任何预兆就自杀了,这就和学校没有关系,不涉及认定侵权行为,自然也不用考虑受害人过错规则。

最后一个要件,和受害人的故意或过失有关,

也就是:

受害人的故意或过失,必须是造成自己损害的全部原因。

也是说——

受害人有过错的,无论是故意、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

只要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那就构成免责事由。

但如果行为人也有过失,

或者与受害人过失相当,

那就构成过失相抵,而不是受害人过错。

受害人过错的证明责任:

在三个要件里:

两个都与受害人的过错有关。

一个是受害人对自身损害有没有过错;

另一个是,这些过错是不是造成损害的全部原因。

那么在诉讼上,这就存在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

证明受害人过错,究竟应该由谁承担证明责任呢?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既然行为人主张自己免责,

那当然就是行为人提出证据。

行为人要证明:虽然自己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有关,

但造成损害的全部原因是受害人的过错。

只有证明了这些,受害人过错才能成立,才能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受害人过错的例外情形

当然,现实很复杂,有些情况下,即使受害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也可能不免除行为人的责任。这就要说到《民法典》里的一些特殊规定了:

一类是,法条明确规定,受害人故意不是免责事由,而是减轻责任的事由。

比如——

老张养的小狗特别温顺。

老张经常遛狗都不拴绳。

某次遛狗,老张到公厕上卫生间。

路过的小李就故意挑衅小狗,吓它和用脚踢它,一而再再而三,小狗就反扑上去,咬伤了小李。

你看——

这个场景,小李会受伤全是因为自己有过错,按说老张是应该免责的。

但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法条规定了——

这种饲养普通动物的侵权情形,即使受害人故意引起损害,行为人也是减轻责任,而不免除责任。

(旁白:溜狗需谨慎啊!熊孩子,你也要赔!)

第二类,是绝对责任条款:无论受害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引起损害,都不免责,也不减责。

还以为饲养动物侵权为例,

假设变形一下,

老张养的不是温顺小狗,

是法律禁止饲养的烈性,比如藏獒,

这时,即使受害人故意挑衅后被咬伤,

养犬的老张也不能免责和减轻责任,

而是要赔偿对小李的全部损失。

总之——

认定受害人过错,要满足三个要件:

受害人的损害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

受害人对自身的损害有故意或者过失,

受害人的故意或过失,必须是造成自己损害的全部原因。

一旦认定受害人有过错,

那么——

只要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那就构成免责事由。

但——

如果行为人也有过失,或者与受害人过失相当,那就只构成过失相抵,而不是受害人过错。

就像新闻中,如果老师在批评孩子的时候,存在羞辱、打骂等行为,就属于过失,就要担责了。


© 2023 北京元石科技有限公司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29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