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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医疗纠纷数量攀升,新法实施强化诉前调解机制

创作时间:
2025-01-22 04:30:44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台湾医疗纠纷数量攀升,新法实施强化诉前调解机制

在台湾,医疗纠纷案例日益增多。本文将由专业律师为您解释医疗疏失鉴定,并告诉您在处理医疗纠纷时的注意事项。

1. 医疗纠纷的定义是什么?医生疏失是否要承担责任?

根据卫福部医药司的统计数据,2019年至2021年间,台湾的医事鉴定案件年均约有330件,全国的医疗纠纷调解案件年均约达608件。

医疗纠纷的成因多元,可分为假性与真性两类。假性纠纷常见于沟通障碍、医师态度问题、或医病双方认知差异等情况。真性医疗纠纷则涉及诊疗错误、诊断延误、手术失误、转诊不当、投药错误等医疗操作问题。

(1)医疗纠纷的定义

医疗纠纷可分为广义的医疗纠纷以及狭义的医疗纠纷:

广义的医疗纠纷

指医疗消费者与医疗提供者之间的一切争执,泛指医病间一切争执。包含了医疗费用之争议、医疗态度争议及医疗伤害争议等。

狭义的医疗纠纷

指医病之间因为医疗伤害所生责任归属之争执。

(2)医疗疏失会有哪些法律责任?

实际上,医师若有医疗疏失行为,在医疗纠纷中便可能会涉及法律责任,而两个主要方面即: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医疗疏失的刑事责任

在刑事责任方面,医生可能因医疗疏失导致病患不同程度的损害,面临“过失伤害罪”、“过失致重伤害罪”或“过失致死罪”的指控。

根据刑法第284条的规定,若医生的行为构成过失伤害,可能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不超过10万元的罚金。若病患因此受到重伤害,则可能触犯过失伤害致重伤害罪,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不超过30万元的罚金。

在病患因医疗行为疏失而死亡的情况下,根据刑法第276条的规定,医生可能会被认定涉犯过失致死罪,将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不超过50万元的罚金。

医疗疏失的民事责任

在民事方面,医生与病患之间进行医疗行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契约关系”和“侵权行为”。当医生在执行医疗行为时存在疏失,导致病人身心受损,民众可以根据民法对医生或医院请求民事赔偿,请求之方式及类型如下:

  • 依据与医院的医疗契约请求履行
  • 依据民法第184条要求医生支付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
  • 依据民法第188条或第224条要求医院承担连带责任
  • 依据民法第193条和第195条要求赔偿精神上的损失

目前,许多医疗纠纷案件以“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的形式进行诉讼。这主要是因为传统上认为检察官可以负责蒐集证据,减轻病患方的举证负担,且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还可节省第一审的裁判费用。

然而实际上医师因疏失而被判刑的情况相对罕见,现行医疗纠纷,进入诉讼的案件约仅10%-15%,而其中民事的部分,仅15%是病方胜诉,刑事部分仅10%会起诉医师,纵使起诉了,一审判医师有罪的比例只有25%,实际上绝大部分的案件,都在进入诉讼前和解、调解完毕(数据引自医疗纷争处理资源手册)。

2.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2024年1月1日,“医疗事故预防及争议处理法”正式施行,根据这项新法规定,未来的民事或刑事的医疗争议案件,都应优先进行医疗争议调解,而为促进更有效的医疗纠纷处理,“医疗事故预防及争议处理法”制定了一系列调解程序。这些程序旨在提供一个更透明、更公正的解决机制,避免过去因缺乏沟通和过度依赖刑事责任逼迫医师的问题。

以下是医疗纠纷的调解新制的要点概述:

  1. 设立医疗争议调解会
    各地方政府应成立医疗争议调解会,以协调和解决医疗争议。

  2. 诉前调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3条第1款第7项及医疗事故预防及争议处理法第15条规定,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医疗纠纷案件应先经过法院调解,如未依规定申请调解就直接起诉,第一审法院会直接将案件移付管轄之调解会先行调解,调解期间,诉讼程序停止进行。此外,检察官侦查或法院审理之医疗争议刑事案件,也应移付管轄之调解会先行调解。调解期间停止侦查、审判。若调解达成,调解书经法院核定后具有与确定判决相同的效力。若调解不成立,依据医疗事故预防及争议处理法第15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起诉,或是于调解不成立证明书送達之隔日起六个月内未起诉,亦视为自申请调解时,已经起诉。

  3. 专业的调解委员及医疗争议评析
    依据医疗事故预防及争议处理法21条第二项规定,调解会调解时,得邀請醫學、法律、心理、社会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列席陈述意见,或就医疗争议之爭点向第四条第一项之财团法人申请医疗争议评析。根据医疗争议评析作业办法第7条规定,医疗争议评析,以书面审查为之,最終於审查完畢後,提出医疗争议评析意见书。

  4. 保密和隐私保护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过程将保密。调解委员和工作人员不能泄露在职务执行中获得的秘密。此外,当事人的陈述、让步或调解结果不得在其他案件中援引或泄露,除非有当事人同意。

  5. 强化当事人参与义务
    被通知的当事人应亲自或透过代理人参加调解,并可推荐1至3人列席协助。医疗机构必须派出具有决策权的代表参与,且不得妨礙调解过程。

  6. 允许调取病历资料
    为了调解的需要,地方政府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必要的病历、诊疗记录或其他相关文件。

  7. 专业人员参与
    为了提升调解的专业水准,调解会应由具有医学、法律或其他具专业知识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九人至四十五人组成之;调解会调解时,得邀請醫學、法律、心理、社会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列席陈述意见;且就医疗争议之爭点,亦可申请“医疗争议评析”,透过第三方专业医疗单位获得医学领域专业知识或諮商意见。

  8. 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
    一旦调解获法院核定,当事人对于同一事件不得再次起诉或在刑事诉讼中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在侦查阶段或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达成调解,并记录在调解书上,则视为告诉或自诉撤回。

这套程序的设计旨在强化医疗争议的沟通与处理,提供一个更公正、透明且专业的解决机制,并减少无谓的诉讼与对抗。这样的制度改革有助于提高医疗质量,并保护患者的权益。

(1)医疗纠纷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在医疗纠纷发生时,不论最终是否诉诸法律程序,收集两种证据类型是非常重要的:“人证”和“物证”。这些资料可包括:

人证

例如医院的护土、医生、社工、看护或同病房的病患等亲眼目睹事件的人。家属可在诊间进行录音、录影或拍照作为证据,但需注意不侵犯隐私权和遵守法律规范。

物证

  • 文字资料:如全本病历(其中即应包含护护理记录、手术记录、各项检查报告等)等。
  • 健保医疗记录:涵盖住院、门诊或急诊的详细信息,如时间、医疗项目和费用等。
  • 医疗相关物品:X光片、MRI或CT影像、药袋、点滴袋、病患衣物等。

在刑事诉讼中,虽然由检察官主要负责蒐证,但病患或家属仍可提供相关证据协助调查。在民事诉讼中,证据需能够证明病患受到损害、医师存在医疗疏失,且病患的伤害与医师的疏失行为有直接关联。

(2)什么是“医疗纠纷鉴定”?

当医疗纠纷案件进入司法阶段,法院通常会指派卫福部医事审议委员会进行医疗疏失的鉴定。这项鉴定工作由包含医学学者、专家和医师的专门小组负责,以明确案件的具体情况。

法官会根据医审会提供的鉴定报告来做出判决,判断涉案医师在诊断、治疗、手术或用药过程中是否有疏失,以及他们是否需承担相应责任。

若民众对医疗鉴定报告有所质疑,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或相关问题,要求医审会重新进行鉴定,或是将资料提交给其他专业的医学中心以进行独立鉴定。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最好避免将资料提交给与案件中医师相关的工作或受训关联的单位,以维持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而即便进行了鉴定,法官在作出最终判决时也可能不完全依照鉴定结果,而是结合自己的经验法则和自由心证来进行裁决。

(3)医疗纠纷有什么申诉管道?

当面临医疗纠纷,包括一般医疗或医美纠纷,民众可以向卫福部提出申诉。卫福部会根据案件的性质进行分类和处理。

目前,医疗纠纷的处理主要有三种途径:院内申诉、医纠调处服务及法律诉讼。 另依据医疗事故预防及争议处理法第六条规定,超过百床的医疗机构应组成医疗事故关怀小组,并应于医疗事故发生之翌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病人、家属或其代理人说明、沟通,并提供协助及关怀服务。

除此之外,民众也可以透过以下管道寻求帮助:

  • 医师公会
  • 当地卫生局(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
  • 消费者权益保护团体
  • 各地的乡镇市区公所

(4)医疗纠纷的追诉期和提告期限是多久?

刑事部分

根据医疗行为导致的损害程度,医师可能面临不同的刑事罪责。例如,若涉及“过失伤害罪”,其追诉期限为5年;如为“过失伤害致重伤害罪”,则追诉期为10年;而“过失致死罪”的追诉期最长可达20年。

需要注意的是,前两种罪名属于必须由被害人主动提告的罪行,提告期限为事件发生后的6个月内。有时医院会想方设法拖过这段告诉期间以规避责任,所以民众必须注意医疗纠纷的时效性,及时提出告诉。

对于“过失致死罪”而言,由于其属于非告诉乃论之罪,通常若当事医师有深切悔意,检察官会倾向于促成和解,并可能在和解后建议缓刑。

民事部分

医师和病患间的医疗行为可分為“契约关系”和“侵权行为”。根据医疗契约,相关之请求权之消滅時效為15年;而侵權行為之請求權則限於醫療行為發生後之10年內,或病患自發現損害後之2年內提出。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民众采用“刑事附带民事”的提告方式,由于司法程序可能耗时超过2年,可能导致民事请求权罹于时效。因此,如果刑事案件在2年内未定讞,民众应在2年期限结束前提起民事诉讼,以保障其求偿权利。

3. 医疗纠纷常见问题一次解答!

(1)什么是“药害”?该如何申请药害救济?

所谓的药害,是指在医师根据医藥专业人员的指示或药物的标示下合法使用药物后,病患却因药物产生不良反应而造成死亡、障碍或严重疾病的情况。

当民众遭遇药害时,可在得知药害发生后的3年内,填写申请表并附上相关的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和医疗费用收据等资料,向卫福部药害救济基金会提出救济申请。救济的形式包括死亡补偿、障碍补偿和严重疾病补偿等,补偿金额上限为新台币300万元。

需特别注意的是,目前药害救济仅适用于“西药制剂”,不包括试验性药物、中药等,也不适用于疫苗接种所引发的不良反应。若因疫苗接种出现问题,则应向疾病管制署的预防接种受害救济审议小组提出申请。

(2)如果涉案医师已不在职怎么办?

当面临医疗纠纷,且涉事医师已离职时,病患仍有权利寻求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医疗院所仍需承担由其医事人员所造成的医疗伤害责任。因此,建议病患首先向就诊医院取得全本病历以保存证据,并寻求第二专业意见。若医院不理會申訴,或以醫師離職為由拒絕負責,病患可向衛生局申訴並請求協助調解。

若调解未果,病患可考虑对涉事医师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此时,即使不知医师的现址或户籍地,病患仍可向法院提告。在诉讼过程中,检察官或法官将通过相关机关查找医师资料,并不会因此拒绝受理案件。

若病患认为医院应对其医疗疏失负责,可选择将医院作为诉讼对象,根据《医疗法》第82条 第4项,医疗机构若因医疗业务造成病患损害,则须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可避免因找不到原医师而影响病患权益。

(3)医疗疏失通常要赔多少钱?

当民众寻求对医师或医院的医疗疏失进行赔偿时,前阶段建议先理性与医师与医院进行沟通,包括:

  • 先要求提出医疗过程的详细说明
  • 与医院共同厘清病患后续医疗照护的责任及费用归属
  • 具体列举医疗疏失的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部分,一般而言,民事赔偿分为“财产损害赔偿”(即实际支出的费用)和“精神赔偿”两部分。赔偿的计算标准包括:

  • 对生命的侵害
    涵盖丧葬费、医药费、抚养费等。

  • 对身体或健康的侵害
    包括增加的生活支出(如医药、复健、护理、早疗、义肢辅具、轮椅、交通等)、劳动能力的丧失或减少(如薪资损失、预期收入损失等)。

  • 精神抚慰金
    由于其主观性质,没有特定计算标准。

然而,需注意医疗本身即具有风险。若医师已适当进行术前评估、告知并解释可能的并发症与风险,则可能不构成过失。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或医生可能不需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4. 要怎么找医疗纠纷的案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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