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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增驾指南:条件、考试科目及禁止情形全解析

创作时间:
2025-01-21 19:30:11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机动车驾驶证增驾指南:条件、考试科目及禁止情形全解析

随着驾驶需求的多样化,越来越多的驾驶人选择增驾以获取更多准驾车型。本文将详细介绍申请增加各类准驾车型的具体条件、考试科目以及禁止增驾的情形,帮助有意向的驾驶人全面了解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部令第162号)第十七条,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申请增加准驾车型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此外,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需符合以下具体规定:

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C6)准驾车型

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

申请增加中型客车(B1)准驾车型

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申请增加重型牵引挂车(A2)准驾车型

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申请增加大型客车(A1)准驾车型

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已取得驾驶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

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

考试科目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62号令)第三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三个科目:

  1.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科目一)
  2. 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科目二)
  3. 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科目三)

对于已持有某些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申请增驾时可免考部分科目:

  • 已持有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小型汽车准驾车型的,免考科目一
  • 已持有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免考科目一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
  • 已持有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或者持有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申请增加普通三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免考科目一
  • 已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符合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条件,申请变更的,免考科目一

其他禁止情形

  1. 初次取得汽车类驾驶资格或摩托车驾驶资格的一年内,为驾驶证实习期,实习期内不能增驾。
  2. 依据《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 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或者有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记录的
  •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的
  • 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准驾车型以及相对应的代号

可参考下表:

符合以上条件的驾驶人,可以申请增驾。本文内容来源于澎湃新闻,旨在为有意向增驾的驾驶人提供权威、全面的政策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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