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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法交织下的复仇:中国古代复仇制度发展史

创作时间:
2025-01-22 00:02:45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礼法交织下的复仇:中国古代复仇制度发展史

复仇制度是中国古代礼法社会中一个独特而复杂的现象,从原始社会的氏族复仇到封建社会的孝义复仇,经历了数千年的发展演变。本文从历史学的角度,深入探讨了中国古代复仇制度的源流、形态变迁及其与礼法社会的关系,揭示了这一制度背后深刻的社会文化内涵。

引言

复仇制度历史悠远,从石器时代到互联网时代,复仇现象实不乏见,复仇故事家喻户晓且深入人心。复仇从自由到规范再到限制甚至几乎消失于社会中,其背后是社会物质经济条件的发展,法律的文明进步等因素作用的结果
在诸多因素中,法治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国之重器。当今的法治社会和中国古代传统社会的礼法社会有重要区别,但是也有可以从中继承和发展的优点。

复仇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话题之一,复仇具有超越性,复仇超越了时间、超越了种族、超越了文明地域等枷锁限制。复仇现象及其制度形态在中国古代社会有着数千年的嬗变,以复仇为切入点,来研究中国古代礼法社会,进一步探寻礼和法在细分领域的具体影响和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不共戴天之仇”:中国古代复仇制度源流

复仇现象始于原始社会。原始人类能够利用的资源和工具有限,难以对抗变化莫测的大自然和凶狠的野兽。因此早期人们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较为有约束力的组织共同生活,共享生产资料,平等互助。在这种情况下,氏族群体中的个体遇害不单是有血缘关系的至亲极度气愤,容纳这个个体本身的氏族组织同样会对加害者进行复仇,这是自然选择的结果。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原始氏族社会逐渐崩坏瓦解,人类由原始社会逐步跨入奴隶制社会,新的共同体形式“国家”以及新的社会制度“法律”的出现打破了原有的复仇秩序。社会的动荡加剧了社会矛盾的激化,而力有不逮的国家公权力,使得社会矛盾不能得以及时有效和公正的解决,人们不得已通过私力手段解决
《周礼·地官司徒》记载:“凡和难,父之仇,辟诸海外,兄弟之仇,辟诸千里之外,从父兄弟之仇,不同国。”

在诸侯争霸的先秦时期,法家思想是主流思想。这一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社会历史进程要求,上能符合君主富国强兵,提升国力的夙愿;中能符合新兴地主阶级维护巩固利益的需求;下能满足普通百姓的对良好社会秩序的要求。因此,在这一时期的复仇较之奴隶制社会的自由复仇,有所收敛。
“楚虽三户,亡秦必楚。”当属秦汉初期的复仇最强音。自陈胜吴广起义以来,统一全国不久的大秦帝国遇到了关乎国运的重大问题。以原六国诸侯王室后裔为代表,各地纷纷爆发起义。六国王室纷纷打出为国复仇的旗号,意图推翻秦朝统治。在这一“家国复仇”的时代背景之下,其他类型的复仇纷纷打上了时代的烙印。

两汉时期复仇盛行的主要因素有三,其一是自汉武帝始大力推行儒学思想,使得儒家思想成为社会主流思想。儒家的宗法伦理观为两汉复仇行为提供了社会思想基础;其二是两汉时期游侠阶层的活跃。任侠风气和游侠活跃使得“侠文化”进一步发展和传播;其三是儒家思想对立法和法律实践的影响,法律儒家化,法律对复仇行为的豁免助长复仇风气
在古代封建社会,处理纠纷主要是公共权力的介入,对于杀伤贼盗等大案,上告官府;如果纠纷不大,亦可以是乡绅等人介入来解决纠纷。另一种方法是单纯依靠私人力量解决,解决方式或斗或和。而血亲被杀的情形,在唐律中是禁止私下和解的。《唐律疏议·贼盗》中明文禁止私和,但是没有明文禁止复仇。宋元明清时期,基本沿袭了前朝法律,但各有轻重。

二、中国古代复仇制度形态的变迁

复仇在某一历史时期的物质经济条件下的表现形式,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有机统一,一方面其制度形态大致顺应历史趋势的走向,另一方面具有特定历史时期的基本特点。总的来看,中国古代复仇制度形态按照不同时期可以做不同的划分。
西周时期的复仇制度具有礼制化的特点,周礼是维护宗法制度必不可少的工具,复仇作为一种容易引起社会冲突的行为早在西周时期就已经收到了礼的制约,甚至设置“调人”一职来处理有关复仇案件。

春秋战国以及秦朝时期的复仇制度是礼制收缩和法制的扩张时期,伴随着礼崩乐坏,诸侯国之间的烽火连天和互相攻伐,社会陷入了极端动荡时期。诸子学派中的法家成为时代主流被诸多国君采纳形成了一套以法治世的制度体系,西周时期的复仇制度被成文法的禁止私斗所代替
两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复仇制度走向了儒家化的道路,并成为深远影响后世的制度形态。崇尚周礼的儒家将儒家孝义观引入复仇制度中,在具有广泛社会基础和社会影响的儒家伦理道德的支持下,复仇制度又焕发了新的生机。

唐宋时期的复仇制度具有法律化的形态,国家司法权对复仇的控制进一步加强。加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不断强化,皇权对复仇的影响凸显出来,主要表现在诸多复仇案件的最终处理和裁决收归皇帝亲自处理。元明清时期复仇制度紧绷的弦有所放松,主要是受到了元朝蒙古习惯法的影响,这是中原儒家法律文化对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的吸收和包容。
仇制度形态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复仇制度的表现形式,实际上随着社会的发展,复仇制度的方方面面都有相当的变化,但是其基本属性和固有特点却在经历了千年的历史沉浮中沉淀出来呈现出一定的特征。

复仇的对象以血亲仇人为主,以侠义仇人为辅。儒家孝义观作为影响复仇的直接观念意义深远,往往成为行为人复仇的思想动力之一。除了常见的血亲复仇之外,侠义复仇是指为朋友复仇、为师长复仇以及为恩人复仇等,可见中国古代的复仇包含情理,在暴力和血腥的背后可以抽丝剥茧出情义伦理的蛛丝马迹。
复仇突破儒家经义成为常态。晋朱朗的父亲被县官依法处决,其子朱朗却心怀怨恨将县官儿子刺杀致死。这种所谓的复仇行为不但不符合国家法度的规定,甚至在儒家伦理道德上也站不住脚。不符合儒家经义中的“父不受诛”。这种现象的增多往往会造成复仇现象的泛滥,扰乱社会秩序,增加不稳定性。

中国古代复仇制度具有礼法社会的固有矛盾,一方面统治者需要巩固和宣扬国法威严,所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人们心中树立起法度尊严。另一方面统治者也需要儒家伦理道德来维护社会秩序,安民心。这两套治世工具虽然在数千年历史进程中能较为融洽的运行,但是在复仇制度中却始终暴露出矛盾,以至于往往需要更高权威的皇权来加以干预。

三、从“孝治天下”看复仇制度合理性

复仇制度为何会存续上千年,即使有的时期得到政府的严控,但是民间社会的复仇行为却始终存在,值得人深思,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儒家伦理道德为复仇行为的存在提供了生存土壤,使其能够生存和发展

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伦理道德对社会的方方面面均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且这一影响持续了上千年的时间。正是因为其影响时间之久,影响力度之大,才使得儒家伦理道德根植于这片土地并深入人心,在中国古代社会中,道德观念一旦衰弱,一切便会成为无皮之毛而失去依据,成为无的之矢而失去方向。
孝是儒学思想中的核心观念之一,孝作为一种古老的伦理道德观,在儒家伦理思想出现以前已经存在,西周的统治者主张敬天、孝祖、敬德、保民,重视对老人的尊敬和孝顺。但是将孝发展为一套系统的道德理论,则是由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完成的

汉朝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制度的奠基王朝,也是中国孝道发展过程中承上启下的重要性历史时期,汉王朝提倡以孝治天下,特别是从汉武帝之后,孝道从家庭伦理逐渐扩展到社会伦理、政治伦理,以孝治天下也成为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治理天下行之有效的手段
中国古代复仇受到百姓同情和赞扬、司法宽宥处理原因和传统伦理道德中“孝”的发展和高扬密不可分。同时,这种儒家伦理道德的发展提供了复仇的内心动机还有外部条件,为复仇提供了伦理道德合理性。

结语

中国古代在数千年间形成了独具特色复仇法文化。中国古代复仇制度的形成有其多方面的原因,宽宥的司法实践构成其法律基础,儒家伦理道德作为其道德支撑,“侠”文化和复仇文学是其文化背景,诸多复杂因素构成的合力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中国古代复仇制度,为其在中国数千年封建社会土壤中生存提供合理性养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复仇制度已经不适应社会的需求,其粗犷的公正观难以满足人们对更加美好正义的追求。尤其是当中国小农经济为基本面的乡土社会结构开始发生转变之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市场经济下,人们普遍接受和同意以金钱物质条件的方式抚平所受到的伤害。看似妥协,实质上是社会文明的进步,是历史车轮滚滚向前的最好证明

本文原文来自百度百家号,参考文献如下:

[1]李昉.《太平御览》.

[2]十三经注疏.《周礼》.

[3]范晔.《后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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