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如何守护家族财富?
家族信托如何守护家族财富?
家族信托作为一种高效的财富传承和保护机制,近年来备受高净值家族青睐。通过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家族信托不仅实现了财富的有效管理和控制,还能够在家族成员面临财务困境时提供坚实的经济保障。然而,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边界和法律挑战也不容忽视。了解家族信托的运作机制,对于维护家族企业的经济稳定性至关重要。通过具体司法实践,如国内首例家族信托财产保全案件以及张兰海外家族信托的案例,我们可以深入探讨家族信托在法律框架下的运作情况,以及在面对债权人权益保护时的法律风险。
家族信托:财富传承的利器
家族信托是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通过家族信托,委托人可以对家族财产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同时为家族成员提供经济支持和保障。
家族信托的核心特征是财产独立性,一旦财产转入信托,即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分离,不再视为个人财产(责任财产、一般担保财产)。因此,即使委托人面临财务困境或破产,信托财产也不会被用于偿还委托人的债务。在很多司法管辖区,信托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不受外部债权人的追索,进一步增加了家族信托作为债务风险隔离工具的安全性。
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基础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法律关系中的核心概念,它指的是信托财产在法律上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分,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由于信托本身不存在法律人格,信托财产也不是“信托的财产”。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把信托财产的这种特性称之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创设出了一种财产悬空机制,使财产权之享有和风险之隔离实现最大程度的平衡。这种独立性赋予信托财产特殊的保护,使其在特定条件下免受外部债权人的追索。
我国《信托法》明确规定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就从委托人的个人财产中分离出来(segregated from 或 separated from),成为受托人管理的独立财产。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至少包含四层内容:
- 独立于委托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第15条),委托人的债权人不能强制执行信托财产;
- 独立于受托人的责任财产和同一受托人名下的其他信托财产(《信托法》第16条、第18条和第28条);
- 独立于受益人财产;
- 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的例外情形(《信托法》第17条)。
换言之,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不为信托当事人之债权人强制执行,但存有第17条第1款规定的四种情形除外。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5条更加明确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对民事信托的发展也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司法实践中的家族信托
国内首例家族信托财产保全案
在司法实践中,家族信托的独立性并非绝对。2019年,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川05财保4号案件中,不仅裁定冻结信托受益权,而且还对所限制的权利进一步细化,明确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请求分配信托利益、处分信托利益、注销或变更信托受益账户、变更信托受益人。这一案例表明,信托受益权可以作为受益人的责任财产被法院冻结和强制执行。
张兰海外家族信托案
2022年11月,新加坡高等法院披露的裁判文书公布了张兰的海外信托情况,在该判决书中,新加坡高等法院的法官认定:张兰是信托所在银行账户资产的实际所有人,因此同意了原告也就是CVC提出的任命接管人的申请,这也就意味着本来起着资产隔离作用的离岸信托被击穿。根据新加坡高等法院的裁判,张兰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家族信托财产被认定为是张兰的个人财产,那么自然张兰的债权人CVC可以申请对这笔资金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这笔离岸家族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失败。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吴飞表示,家族信托的基本原理就是所有权和收益权的分离,进而实现财富的保全。而财富保全最核心的功能就是隔离风险,这意味着要将委托人名下的资产转移到家族信托,使其成为独立于委托人的资产才可以起到隔离的作用。
吴飞强调,一般而言,家族信托可能会在三种情况下被击穿:首先,装进去信托的资产来源是非法的;其次,恶意避债,是在产生大量负债资产冻结前匆忙转移进去的;第三,在运营中委托人控制权过大,这是比较常见的一个情况。即在发生纠纷时,法院是否认定信托资产是独立于委托人而并非是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假设委托人完全按照其自身意愿去处置这笔资产,而受托人又全力配合,对请求一概答应如同傀儡一般,这种情况下很难证明家族信托是一笔独立的资产。
张兰设立的离岸家族信托就属于委托人控制权过大的情况。上述裁判文书透露了离岸家族信托的来源和去向。在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6月13日之间,原告也就是CVC将约2.5亿美金转至张兰在嘉盛银行的账户里。随后,在2014年3月10日至7月21日之间,价值1.42亿美元的现金和证券被从嘉盛银行转至信托壳公司SETL名下瑞士信贷银行的账户,之后又将其中的0.85亿美金转到SETL在德意志银行的账户中。目前,SETL在瑞士信贷银行和德意志银行的账户中分别有约0.22亿美元和0.33亿美元的资产,但已经于2015年3月被新加坡高级法院冻结。
裁判文书还公布了诸多能够证实张兰对信托资产的直接干预行为。比如,嘉信银行的内部邮件表明,2014年3月13日向瑞士信贷银行的转账并非出于税务规划目的,而是为了保全个人资产。并且,在邮件中,张兰声称自己为“信托资产的实际利益所有人”,并要求“被及时告知账户资产的变化"。此外,在新加坡高级法院下发资产冻结令之前,张兰急于转移信托账户内的资产,判决书采用了“apparent unfettered operation”一词。具体来看,第一个证据是2014年9月和2015年2月,张兰未明示原因,直接要求瑞士信贷银行两次分别转移300万美元;第二个证据是德意志银行账户于2014年11月有一笔资金转出,最终被追溯到用于购买上述在纽约的公寓。
基于多项证据,法院认为张兰对于离岸家族信托所属两个银行账户内的资产具有随意处置的权利,并由此判断张兰无意将这部分资产真正给予SETL,因此仍是实际控制人。根据张兰在香港法院和新加坡法院冻结银行账户资产前,迅速转移资产的行为,判定为她将信托资产视为自己财产的表现。
家族信托的法律挑战与风险
家族信托在实际运作中面临诸多法律挑战和风险:
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边界:虽然信托财产独立性是家族信托的核心优势,但其并非绝对。在特定情况下,如委托人恶意避债或过度控制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可能被法院“击穿”,导致其失去保护功能。
设立目的的合法性:家族信托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用于非法目的。如果信托财产的来源不合法,或者信托被用作逃避债务、洗钱等非法行为的工具,信托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信托文件的完善性:信托文件是家族信托运作的基础,其内容必须清晰、完整,避免模糊和矛盾之处。否则,可能引发纠纷,影响信托的正常运作。
受托人的选择与职责:受托人的专业能力和诚信度对信托的运作至关重要。受托人必须履行忠实和谨慎义务,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信托财产。
税收问题:家族信托可能涉及复杂的税收问题,包括遗产税、赠与税、所得税等。信托的设立和运作必须符合相关税法规定,避免税务风险。
结语
家族信托作为一种财富传承和保护工具,其核心优势在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然而,这种独立性并非绝对,其边界和法律挑战不容忽视。通过具体司法案例,我们看到信托财产可能因委托人过度控制或非法目的而失去保护功能。因此,设立和运营家族信托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明确设立目的,选择合适的受托人,制定完善的信托文件,才能充分发挥其财富传承和保护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