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未成年人犯罪,还能花钱抵罪?相关历史了解一下
古代未成年人犯罪,还能花钱抵罪?相关历史了解一下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屡见不鲜,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从邯郸13岁初中生被杀害案,到梅州13岁男生威胁小女孩事件,这些案件不仅考验着法律的公正性,更引发了人们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深入思考。那么,中国古代是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这些历史经验又能为今天的我们提供哪些启示?
中国古代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相对宽容。早在《周礼·秋官·司刺》中就有"三赦"原则,即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和痴呆者犯罪减轻刑罚。
秦朝以身高判定成年人,汉朝则有明确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到了唐朝,更是根据15岁、10岁和7岁划分为三个层次,大部分情况下未成年人可收赎。
不过,古代法律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也会受到人情、舆论等因素影响。例如,汉末经学大师郑玄对《周礼》的注释就体现了这一点。
唐朝刑罚主要分五等,依次是笞、杖、徒、流、死。其中,流放已经是第二个级别了,放在今天跟无期徒刑差不多一个水平。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大部分情况下都可以收赎。
唐朝人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模式,基本上都被后世的封建王朝继承了下来。例如,《宋刑统·断狱律》新增规定,对于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严禁刑讯逼供。
清朝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往往以人情为基础进行"特例特办"。例如,雍正年间就曾因一起未成年人正当防卫案件,放宽了"上请"的年龄限制。
到了清朝末年,《大清新刑律》借鉴国外刑事立法,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方面也有了新的规定,比如:"凡未满十二岁人之行为,不为罪;但因其情节,得施以感化教育。"还有:"未满十六岁人或满八十岁人犯罪者, 得减本刑一等或二等。"
在当今网络发达、信息传递迅速的时代,初中生已经远比古人那个时候成熟得多,几乎可以说什么都懂。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否需要参考心理年龄?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解决犯罪问题的最有效手段就是教育,不论是家庭、学校还是社会,都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这其中,家庭教育尤为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