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知识产权出资涉税政策分析
企业知识产权出资涉税政策分析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力度。使用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是促使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关键路径,知识产权出资不仅有效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率,更可以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最大化。本文将从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基础出发,针对知识产权出资需要关注的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风险防范进行简要梳理。
一、知识产权出资法律基础
- 新《公司法》与现行公司法相比较,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出资未做修改;
- 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都能作为财产出资,只有依法转让且能评估作价的知识产权才能作为出资财产。
二、知识产权出资类型与比例
《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具体规定知识产权出资的具体类型,也即知识产权只要同时满足“依法转让”“评估作价”两个条件,均可作价入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包括软件著作权);(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理论上,对上述客体享有的知识产权均可作价入股。
从知识产权出资实践来看,目前知识产权出资类型主要为专利权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商业标识类主要是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013年《公司法》修订中删除了对股东用货币出资额度不得少于注册资本总额30%的限制,因此股东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不存在比例限制。
三、知识产权出资的一般流程
(此处省略具体内容)
四、公司以知识产权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以知识产权出资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公司以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等技术成果出资免征增值税,以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资需缴纳增值税。
【法律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个人或单位用知识产权出资,实际上是用知识产权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经济利益”,所以需要缴纳增值税。
1. 技术出资
【税收优惠】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链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政策解析】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备案程序】
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2. 非技术出资
一般纳税人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减按1%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以知识产权出资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范围,以技术成果入股的企业可选择适用分期纳税或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以非技术成果等知识产权出资可适用5年分期纳税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税函〔2008〕82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等文件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属于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按资产公允价值一次性确认收入,记入当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结转资产的计税基础。
1.5年分期纳税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时间】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税收优惠】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停止优惠】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的,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注销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链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备案程序】
企业选择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A105100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2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2. 递延纳税
【税收优惠】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申请条件】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股权)的行为。
【政策链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备案程序】
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企业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附件5)。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五、知识产权出资的税务风险防控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在新公司法认缴变5年实缴的新规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已成为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知识产权出资必然成为一种投资趋势。如何在最大限度地获取知识产权出资各项优势的同时,尽量摒弃其可能带来的风险,投资人与被投资企业需要在出资流程和规范上更加规范管理。
1. 资产评估不实的风险。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出现评估不实的情况时,一方面出资股东应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亦将和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另一方面出资不实也可能会被税务机关稽查调整。因此,知识产权出资时投资人应谨慎选择评估机构,合理评估资产价值,准备从第三方低价购入无形资产,高价评估无形资产并作价出资的投资人需三思而行。
2. 知识产权与被投资企业主营业务不匹配的风险。投资人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与公司主要业务、经营范围匹配,可以为公司带来实际的经济收益。如知识产权与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经营范围不相关,评估价值入账后,其累计摊销计入公司成本费用,可能会产生成本费用不实、成本费用与生产经营无关带来的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
3. 系统统筹税务管理风险。知识产权出资涉及增值税、所得税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适用所得税税收优惠时,应重点关注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转让、开发合同认定备案,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等,避免因未准确把握政策导致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未来被要求补缴所得税和滞纳金的风险。
企业在知识产权出资过程中,需要统筹考量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出资路径和出资策略,系统统筹商业、法律、财务、税务风险,以实现知识产权出资的价值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