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让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的工伤认定案
一起让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的工伤认定案
2022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撤销了此前各级法院关于李某工伤认定的判决,责令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决定。这一案件从2014年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至今,历时近8年,最终在最高检的跟进监督下得到了公正的处理。
案件回顾
2014年7月5日,李某在完成单位指派的送货任务后,在返回家中的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撞上道路中心花坛受伤。事发后,李某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因无法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而被中止认定。
2017年,李某再次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以"李某受伤情形不能认定为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随后,李某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均被驳回。2018年9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李某的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介入
2019年12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受理李某的监督申请后,提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2019年12月26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然而,2020年8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维持原判,认为李某应承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举证责任。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再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于2020年12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最高检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面审查卷宗的基础上,委托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走访公安交通大队,与处理事故民警沟通交流,并询问经营部用工者谢某。最高检办案人员还当面听取李某意见,现场查看路况和环境。
2021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认为:再审法院认定李某系下班途中受伤,案涉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举证责任由李某承担,不符合法律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李某已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市人社局不予认定李某构成工伤,应当提供李某符合不予认定工伤的依据。再审法院认定案涉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举证责任由李某承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关于行政机关应当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法律原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有认定工伤的行政职权以及对相关事实调查核实的职责。本案中,市人社局未尽到对相关事实调查核实的职责,依据公安交管部门事故证明,认定李某受伤害为单方事故,从而以不能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该认定缺乏事实依据。
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与外出工作具有高度关联性。李某因完成单位领导指派的工作任务造成工作时间和路线的改变,相比于一般正常工作时间给其带来更多不确定的风险,而且没有证据显示李某返程回家途中存在从事与工作完全无关的个人活动,此种风险与外出工作具有相当程度的因果关系,风险的后果让李某承担有违公平合理原则。
最终判决
2022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认为市人社局在工伤决定中认定李某不属"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市人社局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再审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市人社局对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2022年7月4日,市人社局对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认定工伤的处理决定。
案件意义
这起案件体现了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监督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涉及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等民生领域案件中,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和跟进监督,纠正了法院关于"非本人主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明确了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