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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视权怎么定?法院教你几招

创作时间:
2025-01-22 20:09:13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离婚后探视权怎么定?法院教你几招

01

一场关于探望权的纠纷

2022年6月,张某与李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孩由李某抚养,张某自愿放弃孩子的探望权。然而,离婚后张某因思念孩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探望,均未果。2023年9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实现其探望权。

这个案例揭示了离婚后探望权纠纷的一个常见困境:一方出于各种原因(如赌气、报复等)拒绝配合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导致亲子关系受损。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探望权的?遇到类似情况,又该如何依法维权呢?

02

探望权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这条规定明确了探望权的几个关键点:

  1. 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协助义务。
  2. 探望方式可协商:具体探望的时间、方式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3. 法院可介入裁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法院有权作出判决。
  4. 保护子女利益:如果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以中止探望。
03

现实困境与司法实践

尽管有法律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探望权纠纷仍面临诸多困境。以下两个案例反映了这类纠纷的不同侧面:

  1. 未成年子女主动诉请探望权

2014年9月,温某与文某生育女儿文某某。2016年3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母亲温某抚养,父亲文某享有探望权。后因探望时间与方式未能达成一致,产生纠纷。2021年9月,文某某以父亲近一年未探望、导致父爱缺失为由将其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探望权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其法定义务,最终支持了文某某的请求。

这个案例首次确立了未成年子女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主动要求父母履行探望权的先例,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1. 抢夺、藏匿子女引发的纠纷

卢女士与王先生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2022年1月,卢女士将6岁女儿小王带回老家并转学。同年9月,双方在小王新学校门口发生争执。2023年1月,王先生带人强行抢走小王并藏匿。卢女士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女儿随自己生活。

法院认为,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严重损害亲子关系,对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发育造成不可逆的伤害。法院对双方进行了严肃批评和法庭教育,制发了家庭教育令,并责令王先生限期将小王带回上海。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小王跟随母亲生活,父亲定期探望。

04

探望权纠纷的心理影响

探望权纠纷不仅涉及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直接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心理学研究表明,缺乏与父母一方的正常接触,可能对孩子的心理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包括情感障碍、行为问题、学习困难等。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法院会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通过家庭教育令、心理疏导等方式,帮助孩子走出阴影,恢复正常生活。正如上海市人大代表王海波所言:“当父母因离婚而相互攻击、因监护权而争论不休,乃至为了获得抚养权,抢夺、藏匿子女时,会使未成年子女的诸多权益受到损害,这既是司法问题,也是社会问题。”

05

如何破解探望权困境

面对探望权纠纷,法院在实践中总结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

  1. 提高履行效能:制定个性化的探望方案,明确探望的时间、方式等内容。同时,借助科技手段,探索电话、在线视频等多样化探望方式。

  2. 形成联动合力:加强与民政、妇联、社区、学校等单位的协作,全面了解家庭情况和未成年人成长状况。同时,联合儿童心理专家,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心理疏导。

  3. 坚持惩教并重:通过释法说理、家庭教育令等方式,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探望观念。对于拒不配合履行的当事人,在必要时可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4. 重视子女意愿:在处理探望权纠纷时,充分考虑子女的意愿和感受,避免机械执行。同时,加强对子女的心理疏导,帮助其走出阴影。

06

结语

离婚后,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其对子女应尽的义务。在处理探望权纠纷时,各方都应将未成年人的利益放在首位,通过协商、调解或法律途径妥善解决争议。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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