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案例】骑行遇车祸致腰椎骨折,国晖律师为当事人争取22万元赔偿金
【国晖案例】骑行遇车祸致腰椎骨折,国晖律师为当事人争取22万元赔偿金
2023年某日,北京市大兴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李女士严重受伤。在国晖律师事务所李春雷律师的帮助下,李女士最终获得22万元赔偿金。
案例详情
2023年某日,在北京市大兴区某路口,王先生驾驶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李女士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随后发生碰撞,造成李女士受伤,车辆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王先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女士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女士被送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李女士腰椎横突左1-4骨折、腰背及左足跟软组织损伤。
事故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为华先生,且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0万元。事故发生后,李女士多次与王先生、华先生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李女士来到北京国晖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国晖律所第一时间指派李春雷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李春雷律师
李春雷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分析,收集并整理了相关证据,包括医疗记录、鉴定意见书、工资条、证明及工资流水等。并依法联系专业鉴定机构,经伤情鉴定评定,李女士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误工期至伤残鉴定前一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在随后诉讼过程中,李春雷律师依法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并发表了详细的代理意见,有力地维护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经过开庭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
涉案保险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女士赔偿总计22万元,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及财产损失等各项费用。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在本案中,李女士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要求王先生及保险公司赔偿相关损失。经过法庭审理,法院认定王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王先生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由于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此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李女士提交的证据和鉴定意见书,依法进行了认定和计算。对于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争议较大的项目,法院根据李女士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依法进行了酌定。
在这里提醒大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警并就医,同时收集并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后续的赔偿纠纷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大家在购买车辆时及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以便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