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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坍塌谁之过?从最高院指导案例看责任归属

创作时间:
2025-01-22 20:13:01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宿舍坍塌谁之过?从最高院指导案例看责任归属

2019年5月16日,上海市长宁区昭化路148号厂房发生局部坍塌,造成12人死亡、10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430万元。经调查,这起重大事故是由于厂房存在严重结构隐患,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所致。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为类似建筑坍塌事件的责任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01

责任认定: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双重责任

根据最高院的裁判要旨,这起坍塌事故中,出租方(物资供应站)和承租方(酒店经营者)都存在明显过错:

  • 出租方:明知房屋是D级危房,却未按鉴定意见及时拆除,反而将其出租用于经营商务酒店,对公共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 承租方:在明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仍签订租赁合同并进行改造施工。

最终,法院依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租赁合同无效,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了各自的责任比例。

02

法律依据:《民法典》中的责任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这一条款明确了建筑坍塌事件中的主要责任方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除非他们能证明建筑物不存在质量缺陷。同时,如果存在其他责任人(如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赔偿后有权向其追偿。

03

学校宿舍坍塌:责任归属分析

学校宿舍作为特殊类型的建筑,其坍塌事件的责任认定同样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具体来说,可能涉及的责任主体包括:

  1.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作为直接建设者,对建筑质量负有首要责任。
  2. 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如果存在设计缺陷或监理不到位,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3. 学校(使用单位):作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有责任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建筑安全。
  4. 监管部门:如果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04

预防重于追责:建筑安全管理建议

  1. 定期检查与维护:学校应定期对宿舍楼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2. 建立预警机制:针对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建立有效的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3. 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 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

学校宿舍的安全问题关系到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通过加强建筑安全管理,完善相关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坍塌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一旦发生事故,应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理,确保公共安全和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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