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工伤获赔20万:南沙法院判例明确权益保障
超龄劳动者工伤获赔20万:南沙法院判例明确权益保障
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判决被告伟某公司需向超龄劳动者陈阿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00,627.06元。此案例明确了即使超龄劳动者与企业间为劳务关系,仍可在工伤情况下获得相应赔偿,体现了对企业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的要求。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提醒企业应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等方式降低用工风险,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案件回顾:超龄劳动者维权之路
2018年3月,年满60周岁的老贾从江苏盐城来到浙江嘉善,在某建设公司公路建设项目的工地上做杂工。几个月后,老贾在工作期间因搭乘的电动三轮车翻车,造成左胸多发性肋骨骨折。
由于老贾属于超龄用工,某建设公司以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为由,仅赔付了几千元医药费。老贾随后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因无法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被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老贾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合法有据,判决驳回老贾的诉讼请求。在女儿的建议下,老贾向嘉善县检察院提交了监督申请。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和努力,最终通过再审程序,某建设公司与老贾签下了和解协议,按照工伤标准,近3万元补偿金全额补偿到位。
法律适用: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难点
超龄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面临的主要难点是劳动关系性质的认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存在“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两种不同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
实践中,许多超龄劳动者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在劳动市场中发挥作用。如果简单将这类用工关系认定为劳务关系,将导致超龄劳动者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应有的权益保护。
政策背景:各地积极探索权益保障新路径
面对人口老龄化加剧的现实,各地纷纷出台政策保障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例如,湖南省已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湖南省超龄人员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明确超龄人员、实习生和规培人员可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影响: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
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关系到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落实。随着人口平均寿命的提高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超龄劳动者已成为就业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其权益的保护,不仅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也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结语
广州市南沙区法院的这起判例,为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实践参考。它表明,即使在劳务关系中,超龄劳动者依然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这一判决既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护,也是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督促,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