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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古功名皆流沙,唯有今朝才为真”:论秦朝经济立法原则及意义

创作时间:
2025-01-22 19:54:03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万古功名皆流沙,唯有今朝才为真”:论秦朝经济立法原则及意义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其经济立法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本文从多个角度分析了秦朝的经济制度,包括国有经济与王室经济的区分、农业和手工业的管理、市场和货币的规范等。文章引用了大量历史文献和具体案例,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和学术价值。

一、历史长河滚滚流,不见前朝繁荣景

奴隶社会中,国家的财产与王室的财产是合为一体的。商鞅变法后不久,人们开始意识到国有经济与王室经济应该分开管理和核算。这种趋势在秦汉时期更加明显。简单来说,就是国家和王室的财产开始有了明确的界限。

秦始皇时期,国家的经济管理非常严格。中央政府设立了“内史”来管理国家经济,各县也设立了类似的职位来管理地方经济。所有官员都必须向上级报告并接受监督和核实,这表明国家经济管理体系初步形成。

《秦律》中也可以看到管理王室财产的机构的萌芽,如“太仓”、“大内”、“少内”等机构及其下属的“都官”,都标志着国有经济制度逐步解体,并逐步向私有经济制度过渡。

《汉书·百官公卿表序》记载;“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供养,少府所管,名日禁钱,以给私养。”

分开管理国家经济和王室经济的立法,是奴隶社会下国有经济制度逐渐解体和私有经济观念逐渐确立的产物。这种经济立法之所以出现,标志着国有经济思想逐渐动摇、私有经济观念逐渐确立。

到了秦汉时期,这种区分变得更加严格和明确,封建私有经济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这种财政管理制度和政策,为中国古代财政管理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世间千里流银河,阅尽一世共天色

秦的社会经济,既存在私有制,也存在国有制,农业、手工业等方面也是如此。在对国有土地的经营与管理上,国家设有专门官吏主管其事;在对牲畜的管理方面,也存在同样的情况。饲养国有牲畜的牧场,依据其大小与所属部门的不同,分别被称之为“大厩”、“中厩”及“宫厩”。

法律规定了关于牲畜管理与使用的职责,如果因为放牧与饲养不良而造成牲畜死亡的人,要追究主管者、饲养者、使用者的责任,这体现了牲畜管理与使用方面的责任制立法精神。

在国家各类仓库的管理方面,更是体现了管理责任制的立法原则。为了确保国家的粮食不受损失,《仓律》对粮仓的收入、贮藏、支出、盘点、封存及盈亏等等管理事务作了详细的规定。

《仓律》记载:“诸侯客来者,以火炎其衡扼。”

入仓时,法律规定全部粮食要详细登记入帐,并且需要上报内史;入仓后,由县尚夫、承及仓、乡主管人员共同封存,并写上每一粮仓的数量、粮食品种及主管者姓名。由此可见,凡国家粮仓、土地、牲畜及其他财物,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管理的责任制。

这种制度不仅分工明确、责任具体,还实行了罚款与赔偿等经济制裁手段,甚至还实施了县令、垂、官尚夫与众吏的连坐办法,保证了经济管理责任制的顺利进行。

这种方式对国有土地和粮食物资的管理带来积极的后果,防止了各级官吏因贪污盗窃和管理不善而带来的经济损失。商鞅变法以后秦国能迅速富强起来,国家经济管理方面的责任制立法起了不可忽略的作用。

三、墨尽笔停夜欲完,法规纲领显其功

出土的《商君书》中仅仅强调了农战的重要性,它似乎对手工业不太重视。然而,秦律与之相反,中央政府对国营和私营手工业与商业都十分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促进其发展。

这些措施包括规定经营方式、度量衡的标准和市场的管理。此外,秦国的法律还保护外邦商人的合法贸易活动。所谓外邦商人,指的是来自边境少数民族的商人。

对于这些外地商人,秦国的法律有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加强管理,二是给予优惠。总的来说,外邦商人的合法贸易活动受到保护。

《金布律》载:有“都官远大内者,以书时渴其状内史”。

外商入境还需要进行安全和卫生检查,以防止病虫和细菌传入秦国。这些规定的目的并不是限制外商,而是保证他们的合法贸易。秦国的律法在一定程度上,比较重视并保护了手工业与商业的发展。

在保护和发展官私手工业与商业的同时,秦朝也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来管理市场。这些法规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市场的秩序和安全,并促进商业的繁荣。

此外,政府还对货币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和管辖,并且禁止民间私自铸造钱币。这样做的目的是保持货币的稳定和信用,防止价格上涨和经济混乱。政府还鼓励人们使用钱和布来进行交易,以便于市场的交易进行。

为了保护和促进官私手工业与商业的发展,秦朝还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来管理市场。其中一个重要的措施是设立了门禁,禁止刑徒进入市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安全,防止刑徒的进入给市场带来不安全因素。

除此之外,秦朝还制定了《金布律》来规范钱和布的使用。法令上有明文规定,每块布料要符合规格和要求,例如裹八,幅广二尺五寸。除此之外,布料的品质也要达标,不然就不能在市场上流通。

为了维护市场的安全和秩序,秦朝还设立了专门的人员,如校长和求盗,他们的职责是追捕盗贼,保护市场的安全。这些法规对于现代社会的经济法制建设和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由此可见,规定商品的尺寸和质量标准也是重要的,它可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市场的公平竞争;设立专门的执法人员来维护市场秩序也是很必要的,因为他们追捕违法的行为,能够维护市场的正常运作。

《秦律》所记载的“上计”,是指全国各地各部门,均须将其收入、支出、人口、土地、户口等情况,层层上报。之所以称“上计”,是因为管账的人被称为“计”。向上呈报财政收支情况,就成了“上计“,从事上报任务的财会人员,便成了’七计吏”。因此,“上计”制度,本质上就是财政会计制度。

任何部门,都设有从事财经核算的会计人员。如《效率》有“令史椽计”,便是县令下面的会计,县尉之下,也设有“尉计”,是县令下面的会计县司马之下,也同样有会计,叫做“司马令史苑计”,所有这些会计人员,或简称为“计,’,也可统称“官计”。

由此可见,秦律重视财会人员的设置,本质上是重视财经会计制度的反映。其次,会计人员在账目上出现差错或者贪污盗窃国家财物,要受到严惩,其直接上级也要连坐。

其他官吏,凡财经方面出现问题者,都要受到不同程度的惩处。如果上级官员在核验财物时发现超出和不足,应按物估价,按其中价值最高者论罪,不把各种物品的估价加在一起论罪。

某一部门的财物出现不足或多余,由该单位所有官吏共同赔偿其不足部分和上缴其多余部分。一切有关财经会计的账目,都要上报中央“内史”。各级会计机构与人员,都需要接受双重管辖。

尽管秦朝的经济法律有维护封建阶级的剥削属性,但在如何健全经济法制、提高经济机构的管理职能、重视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杜绝各种经济弊端等方面,秦朝都采取了若干科学的和合理的措施,制定了必要的法规,保证了国家各级经济机构职能的发挥和运转的效率。

结语

这种措施的结果,不仅直接加强了中央集权的经济制度,也带来了农业、手工业与商业等的发展,为秦国的迅速富强创造了条件,从而保证了统一六国的重大政治、军事任务的实现。

参考文献:
《秦律》
《金布律》
《食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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