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下犯罪与紧急避险:一个法学理论的困境
胁迫下犯罪与紧急避险:一个法学理论的困境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一命题在刑法学界广为流传,但当面对胁迫下的犯罪行为时,这一原则是否还能适用?在紧急避险的框架下,行为人是否能因受到胁迫而免除刑事责任?本文将从紧急避险的理论出发,结合具体案例,探讨胁迫下犯罪的责任归属问题。
紧急避险与胁迫下犯罪的关系
在刑法中,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是两种重要的免责事由。德国学者贝尔纳指出,紧急避险是正(权利)与正(权利)的对立,而正当防卫则是正(法)与不正(不法)的对立。因此,在紧急避险时,只能牺牲较小的权利保护更大的权利。这一原则在德国刑法理论中得到了广泛认可,即防卫人没有退避义务,只要有必要进行正当防卫,即使所保护的法益相当轻微,也可以造成不法侵害者的重伤与死亡。
然而,当行为人面临胁迫时,情况就变得复杂起来。胁迫通常指的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使行为人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否还能通过紧急避险来免除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胁迫下的犯罪行为
2020年6月,被告人李某通过网络胁迫未成年人柳某某进行裸聊,并以此威胁进一步实施犯罪行为。法院最终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这一案例清晰地展示了胁迫在犯罪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司法机关对胁迫下犯罪行为的处理态度。
在另一起案件中,周某利用职场优势地位,通过威胁散布谣言、毁谤名誉等方式,对求职者洪某实施强制猥亵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指出,这种利用职场地位优势进行的言语威胁,足以对妇女形成心理强制作用,应当认定为强制猥亵罪中的“胁迫”。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应用
期待可能性理论为解决胁迫下犯罪的责任归属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该理论认为,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不能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行为人即使做出了违法犯罪行为,也无罪。
在刑法中,期待可能性被视为一种主观阻却事由。如果行为人因受到极端威胁而完全无法自主行动,其行为可能被视为不可抗力,不构成犯罪。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可以主张紧急避险,从而免除刑事责任。
然而,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适用范围不能太广,否则可能导致司法无序。在判断有无期待可能性时,需综合多种因素考虑,谨慎从事。例如,在处理被胁迫从事电信诈骗的案件时,如果行为人是在面临生命危险的情况下不得已实施犯罪行为,且符合紧急避险的情节,可以考虑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但如果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即使是在胁迫下实施的,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论
在胁迫下犯罪是否能通过紧急避险来免责的问题上,不能一概而论。关键在于评估胁迫的程度以及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主观意愿和作用。如果行为人因受到极端威胁而完全无法自主行动,其行为可能被视为不可抗力,不构成犯罪。然而,如果行为人在胁迫下仍有一定的选择空间,或者其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那么即使是在胁迫下实施的犯罪,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期待可能性理论为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重要参考。然而,这一理论的适用范围需要严格限定,以防止滥用。只有在确实存在无法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免除其刑事责任。这既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